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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8个。
(二)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近40个。
(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过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30个。
(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由此可见,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使人们对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从预防刑的角度来说,侵犯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会严重损害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危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经济基础薄弱、民众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对人们来说如果将重大财产经济类犯罪处以死刑,可能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为了彻底剥夺严重经济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为一种具有独特预防功能的严厉威吓手段。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已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众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虽然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一个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则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观念。就死刑而言,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话题。我国死刑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顾和考虑或者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重视,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历来就是决不废除死刑,要运用死刑这一最强大刑法方法的威慑力来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当前情况下,要求废除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至今流行的观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总体说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 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4.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严重猖獗的犯罪活动,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废除死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废除死刑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几千年来,我国统治者对死刑的运用一直非常重视,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更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时至今日,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复仇、报应观念在我国仍经久不衰,即使对立法者也不例外,对民众来说,死刑已被大家从心理上接纳、承认。因此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国这样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只有保证刑罚之强大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方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鉴于此,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是依据国情、形势、环境的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 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个体生命的价值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而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
在具体的完善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减少死刑的数量。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不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三)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我国情况看,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人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 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规定人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人《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来就很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五)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五、结语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直至废除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废除死刑也逐渐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对“杀人偿命=非人道主义”理论的质疑,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人道主义 人权 民意
元朝的马致远在《任风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也许就是从那时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论便开始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播种扎根、代代相传。现如今,在生产力和文明都显著进步的中国社会,这个说法依然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尽管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杀人偿命”是否真的“天经地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老天是否赋予我们杀人以偿命的权利的不确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武断地否定“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并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尊重生命权为由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持续了两百多年,而且仍在进行。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死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的国家也在尽力将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潮流,并且开始向“杀人偿命,自古已然”的中国蔓延。
在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中,笔者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刑事正义观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留或变体,已经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学者认为,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他们所持观点的这样几个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面对死刑时,开始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开一扇大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令笔者敢到尤为不解的是,“杀人偿命”怎么就成了一种野蛮时代的原始复仇冲动了?保全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称其为敬畏生命、维护人权了吗?“人道主义”和“杀人偿命”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吗?究竟何为人性、何为人道、又何为人权呢?
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权这个话题。法律赋予人权利,或者用宗教的观点来说,天赋人权。因此即使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人们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那么,倘若这样做就真的保障人权了吗?笔者认为,这里出现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权之间的矛盾。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经变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时候,所谓的“保障人权”,究竟是要保障谁的人权呢?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法律再剥夺罪犯的人权,这并不是野蛮原始的“以牙还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义职能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处死一个杀人犯并无法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为终身监禁就可以抵偿受害者的生命了吗?把他关在牢里一辈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权吗?就算他的人权以此得到了维护,那受害者的人权又何去何从呢?古今中外的各种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对于剥夺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恶意剥夺生命的这种极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价进行补偿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法律一意孤行,执意要要保障少数罪犯的人权,而这一举动却不可避免地对会多数人的人权造成威胁,那么人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的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呢?笔者认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当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有人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不禁想问,在这位学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别人当人看待并残忍践踏他人人权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人与人之间的敬畏与尊重应该是相互的,当这种平衡被打破,这个破坏者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把他当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们将其当作真正的人看,作为一个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轻易践踏的。这意味着在面对死刑时,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放弃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处以极刑。对如此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极其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甚至是对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的一种伤害。
有人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将“杀人偿命”与“人道主义”直接对等设问,对此,笔者是否可以肤浅地理解为废除死刑就是人道主义,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通过前文的论述,想必读者已经明白,“杀人偿命”与“非人道主义”之间根本就不能划等号,尽管他们彼此有一定的关联,但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对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以民为主。即使现在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在奔走呼喊废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这个决定由谁做呢?既然提到以民为主,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呼声必然不可忽视,尤其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当然,我们都很清楚,民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不能干预甚至决定一些立法或者具体案件。这与普通大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受媒体影响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战胜理智有关。但是,当民意调查时发现远远超过半数的普通大众都坚决主张保留死刑时,难道这成千上万的人都集体失去理智了吗?大家没有法律知识难道还没有生活常识吗?如果说一种刑罚的废除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这个社会远远还没达到可以废除这种刑罚的地步。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刑罚。真真切切的生活经历让大家感受到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正义的伸张力,起码就目前而言是这样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因此这种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废除死刑的决定不是几个专家在其极其狭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总有专家学者将我国与西方国家与世界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使人颇有我国人民尚未开化之感。似乎在他们看来,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死刑看做一个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视,而我国不少人民却带着一种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领域的、要求发泄被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极力呼唤死刑,实际与正义无关。对此,笔者认为,中外对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具体国情,其实并无优劣或者先进落后之分。谈及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谓的“国际惯例”,难道都得一一拿来做为法治化中国的模板吗?国际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不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尚不清楚。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存废,都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跟风似地响应所谓的“人权”号召。
不管在中国死刑是存是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还是会被人们挂在嘴边,长久地流传下去。这个看似简单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学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中国人对一种大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权的真正维护;这并不是一种原始的复仇冲动,而是人们对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义进行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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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由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死刑不但不人道,还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因此,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死刑的存废问题。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误判无法挽回,其刑法较为野蛮。而保留死刑的观点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与社会契约论相符。
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保留与废除
死刑内容体现于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种最严酷。死刑的设立对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主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思维、新思想、新事物纷纷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死刑产生的利弊的慎重考虑。死刑的设立,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实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说明死刑的存废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件等等,一直引发社会的反思,错案、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考虑该如何限制死刑,还有没有必要设立死刑。死刑存废矛盾愈发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对已经成为刑法界争论焦点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有着与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独特特征,同时,它也具有着一般刑罚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权利、利益的载体,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称为极刑。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一切权利都以生命为基础。一个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命权,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死刑不仅仅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还剥夺了其生命。判处死刑就是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其它权利也都不复存在。
判处死刑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远远大于其他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罚方法的不同决定着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犯罪人都会对生命的终结充满强烈的恐惧,而且,执行期越是临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要比其他刑罚大得多。作为心理依据,其在心理学上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罚都是可以通过释放或者财产的返还来进行补偿与补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使死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人们对死刑刑罚的存在性产生了怀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间,就有减少死刑的律法颁布。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死刑废除运动从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开始,之后,在尼泊尔、阿根廷、瑞典、哥伦比亚、挪威、巴拿马、巴西等国家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行动。在二战结束后,苏联、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废除了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半数国家的刑罚中已经没有死刑的存在。而且,虽然有些国家还是保留着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更慎重的态度来对待死刑的执行,在执行死刑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犯人被处以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死刑作为刑罚的国家越来越少,就算一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将来废除死刑的趋势。与此同时,支持死刑恢复的压力尚存。
1997年,我国在死刑条文的司法适用性上、一级死刑立法技术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现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个。
二、死刑存废的理由
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分庭抗衡、互相对峙的局面,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同时,保留死刑的观点也相应存在。先探讨一下废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滥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与宪法相违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属于歧视之刑;死刑难纠误判;死刑不是报应的手段;死刑没有特别预防功能;对于个别预防而言,死刑为不必要之刑;死刑属于野蛮刑罚;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与主张废除死刑相对应,保留死刑的观点也有其根源:虽然死刑不具备经济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废除;死刑的废除与国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与基督教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的保留不违宪;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忍;杀人与死刑是相适应之刑罚;将杀人犯处死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死刑非野蛮之刑罚;死刑之利大于滥用与错杀之弊;为了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罚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杀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焦点集中体现于以下方面,两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一)死刑的难纠误判
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误判难纠的问题,而误判难纠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死刑的判处与终身监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而终身监禁时,受刑人在误判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自由。因此,主张死刑废除者,将误判难纠作为死刑废除的重要依据。对此,主张死刑保留者却提出了其后果仅仅是对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价。死刑存废论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颇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理论基础以及言论不具有全面性。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死刑存废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废双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还存在合理性因素,这样就造成存废矛盾的延续。在实际中,有国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决定了死刑的存与废。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取决于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时期对政治的不同判断。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蛮之刑罚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观点认为,酷刑不能够让真心改过,死刑的野蛮助长、促成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野蛮,因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留之风,死刑标志着野蛮的存在,是原始复仇习惯。另有观点认为死刑是出于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毁灭了仁慈、宽忍的美德,并促使人产生残忍、杀戮、仇恨等情绪和思想,其表现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会将善良人性的真相掩盖,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过满足了复仇欲,使人性残忍与野蛮因素得以滋长。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满了残酷性,受刑人在被判处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无比残酷的惩罚。针对废除者的主张,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认为禁止杀人与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罚虽然具有较为消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消极作用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认为,死刑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死刑既挫败了一些谋杀犯的潜在动机,又对某些谋杀犯产生了刺激。相当一部分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认为,不处死杀人者,才是迁就、姑息、放任野蛮行为。而且,保留论者认为,与死刑不人道的观点相比,终身监禁更为残忍。与其让罪犯受终身监禁的活罪,远不如死刑人道。该观点在于,终身监禁要承受一辈子或几十年的痛苦,缓慢的、长期的痛苦更加残忍。而死刑的痛苦则是短暂的、暂时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慑力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最严厉的刑罚。人对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刑罚的畏惧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产生的畏惧感越强烈,说明刑罚越厉害,毫无疑问,死刑是刑罚中威慑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慑罪犯活动的因素,第一,许多人认为谋杀恐怖程度过甚,因为谋杀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人们才会觉得谋杀可怕,而不杀人、不犯罪。第二,谋杀后,怕被处死刑而产生了恐惧,因此不杀人、不犯罪。无论是哪种因素,都可以证明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议之我见
(一)我国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见
纵观历史,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废除条件因国家的国情不同而决定。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死刑还会继续保留。原因有:第一,社会心理基础不足,与近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虽然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但是因经济起步晚,相对较为落后,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发育。从我国历史来看,一贯有着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而且,该传统观念也迎合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死刑的废除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势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频率居高不下,这些高危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就现实而言,我国死刑的废除不具备现实性。第三,物质条件不丰富,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价值就低,因此,社会受到犯罪的影响较大。
(二)我国死刑制度建议之我见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死刑执行量,就必须要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复杂,涉及问题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时,可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对策的研究。
1.尽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变不人道、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
2.减少死刑适用,增加长期刑。为了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应使有期长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拥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具有现实性,可将期限设立为三十至五十年,还可以采取对犯罪人加重处罚力度的方式来进行刑罚。
3.完善死缓制度。死缓的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创造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并显著区别于死刑。可通过扩大刑罚的种类来进行刑罚。具体包括: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十种。
4.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筛选和裁减,可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做法,将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防火、武装叛乱、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等。
5.减小犯罪率。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要想社会和谐,就必须控制犯罪率,从而才能确保群众的安居乐业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应从缩短贫富差距的方面着手,尽量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历史等问题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废的争论的趋势也必然会继续下去。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通过1997和1998年签署的公约,已经表明了我国会以尊重人权为前提,朝着尽早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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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广泛探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时候,笔者的视角之所以再次投向“死刑”——这个据说至今已讨论了二百多年的陈旧话题,是因为这个话题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很难找到一个论题,能像“死刑”一样,有如此广泛的涉及面,对其的争论几乎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从政府官员、学者到普通百姓也都参与了争论,争论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宗教、哲学等学科领域,以至对它的探讨远远超过了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本身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自古代社会,死刑就被广泛使用,之后又存续上千年之久,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法律工具论、复仇报应观、淡薄的权利意识是我国死刑植根的法律文化土壤。死刑的存废已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我国法学界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很少以法律文化为分析视角,但其实法律文化应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死刑是我国最古老的刑罚,在当代刑罚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面对日益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制度面临着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规定,再次引发了学者和民众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仅跟随世界潮流,一味追捧西方的观点理念,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探讨入手,深层次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死刑能在我国存续这么久,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但对于任何存在之物,我们都要持一种质疑态度,尤其在当代社会,死刑制度仍然具有合理性吗?我国支撑死刑制度的法律文化是应该予以维持的吗?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解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出现,大约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情。在美国,这一概念最早始于1969年,在苏联,最早始于1962年,在日本,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1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得到中国学术界的认可,获得了作为一新文化概念的“合法性”地位。法律文化最初是指观念之法,及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价值、态度。但随着这个概念的广泛传播,学界对这个概念逐渐形成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范围上包括全部法律现象。第二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法律传统。第三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第四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解释方法。以上这些理解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文化的某方面内涵。法律文化概念具有复杂性,任何人都有权界定法律文化的含义,换言之,任何人都不应垄断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文化概念的核心界定为法律观念,这种观念通常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与文化密切关联。
法律文化并不是一代人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形成的观念,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法的成长、变迁、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所以,中国死刑的立法同样也摆脱不了自身文化的限制和影响。因此,认识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应该从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去探求。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关于刑来源于战争的说法,历史上,赞成者甚多。《汉书?刑法志》载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辽史?刑法志》称:“刑也者,始于兵”;《商君书?修权》称:“刑者武也”;《孙子注》称:“兵者,刑也”。这些都是兵刑不分的说法,正是由于这些兵刑不分的记载,钱钟书说:“兵之于刑,二而为一也”。也因而有学者认为,刑起于兵,兵不离于刑,兵刑交用。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
(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惩戒性法律文化,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治民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尽管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他们企图以“以德去刑”代替“以刑去刑”,也尽管儒法合流后,表面上宣扬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以德去刑”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又是以法家的重刑治国的主张更容易为统治阶级所乐用。虽然封建社会的一些开明君主曾经一时设法限制过死刑、废除过死刑,如唐太宗在贞观年间以加役流代替绞刑(实际上废除两种死刑中的一种),唐玄宗在天宝六年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曾几何时,庶几无闻,死刑照常施用,而且愈后愈多、愈后愈滥,如宋以后的凌迟刑、剥皮刑等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被大量长期地施用。“杀人能立威”,死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统治、镇压工具而得到推崇。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文化根深蒂固。复仇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发展趋势基本呈马鞍形趋势:鞍头是汉朝,鞍底是唐朝,鞍顶是元朝。明清的刑律中同样规定了复仇的内容。可以说,复仇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的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佛教讲究轮回,讲究因果相循。佛教自身反对杀戮,但是南朝以后由它带来的因果相循思想却被人们用来看待死刑。如果杀人被认为是因,那么判处死刑则是种下这个因后所带来的果,这一点也不奇怪。提倡“隆礼重法”的儒学大家荀子主张罪行相称,反对刑罚过轻或过重。他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在荀子看来,刑罪相当才是合理的,也才是有效的。荀子罪行相称的主张,实际上强调了刑罚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实现报应正义和预防犯罪。在荀子看来,杀人者不死,是刑不称罪的轻刑,是他所反对的。另一位儒学大家孔子也主张等值的报应。《论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值)抱怨,以德报德。’”其中,“直”可用为“值”,有对等相当的意思。可见,孔子也主张等值报应观。总之,中国古代的报应、复仇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偿命,这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存续有重要影响。中国的权利意识淡薄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特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几乎全都是义务性规定。中国封建社会就好比一个金字塔。黄帝居于塔尖,高高在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每个人一出生就被三纲五常所定位。连你的生命都不属于你自己,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不说,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是“德主刑辅”的政策。德,从根本上讲是义务;刑,仍是义务。
1908年,晚清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但其核心不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在于维护“君上大权”。义务本位、专制、特权,必然导致漠视公民私人权利(包括生命权)的文化传统。清朝政府灭亡之后,中国虽然也经历了彪炳史册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救亡压倒启蒙”,启蒙还远远没有完成。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你攻我杀,谈不上什么权利,更别提生命权。国民政府时期对共产党员大肆逮捕屠杀,宪法更是徒有其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大促进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离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尊重权利、尊重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十分激烈,但很少有学者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分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法律文化无疑是影响死刑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笔者欲从法律文化角度来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首先,我国废除死刑在法律文化层面具有可能性。
我国古代社会虽然坚持重刑主义,强调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慎刑”思想也是古已有之。儒家重德轻刑,以孔子的“仁”学理论,孟子的“仁政”学说为基础构建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之根。在废除死刑上,我们除了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和理念,也可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寻找到依据。死刑在历史上固有其作用,但其消极影响在长期使用后突出地表现了出来。“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如果只是一味地重视死刑,死刑施用不仅没有示惩作用,反而助长凶暴之风。主持清末法制改革的沈家本以唐代前后两次在死刑减省和废除举措不同带来的社会治理效果而异的例子加以佐证。建国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西方自由、博爱、民主、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深深影响了国人的价值观念。目前人权的呼吁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关注,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相关的学术研究成为学界一大研究热点,人权团体组织的活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都印证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不难发现,近现代西方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时都以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理由,因而,笔者不禁推断,随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文化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废除死刑是可能的。
(二)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
虽然,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就现阶段而言,废除死刑的时机并不成熟。“废除还是保留死刑,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结构、法治状况特别是犯罪态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法是生成的,而非单纯的国家机构单方面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积淀深厚的东西。“杀人偿命”一直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复仇报应观念的残存、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权利意识的淡薄,成为当下中国死刑废除必须正视的社会基础。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中,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度
传统的长期延续,国家权力随意侵入私人领域,法律是义务本位的,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推行的功利性、政治性死刑制度强化了权力的控制作用,削弱了对权利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国要废除死刑,就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消除以上文化观念上的羁绊。否则,有可能像美国及少数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后又恢复,导致法律权威在公民心目中的破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而人要现代化,则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今天,不是过去的简单重复,但今天的法律会包含过去的传统;未来也不是今天的直接翻版,但未来的法律定会承受今天的经验。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公民来讲,就是要转变观念,就是要改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转变过去的不适合死刑废除的价值观念。彻底消除报应、复仇观念,真正地尊重权利,这些价值观念只有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并得以积淀下来,进而成为民族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三)现阶段的道路选择――逐步废除,严格死刑司法适用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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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信息技术教学对培养中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开设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不仅是深化现代化教学改革的需要,更是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必由之路。传统的教学模式以教师授课为主导,在课堂上用课本开展教学,在便捷性与时效性上远不及信息技术教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技术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渗透到了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信息技术的学习也是现代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但是就初中信息技术的教学现状来说,由于对于信息技术的了解不够深入、目标也不明确,导致在进行信息技术的教学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由当前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从一定程度上改进初中信息技术教学,对于发展、提升初中信息技术教学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而使得进行信息技术教学的理念得到渗透和实施。未来的社会更是一个离不开信息技术的社会,因此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中学生一门必学的实用课程。虽然信息技术在中学中是一门以前未涉及过的崭新课程,但是它的应用将逐步渗透到中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同时对于中学生的学习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初中的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它不仅担当着培养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的新时代人才的重任,同时对信息技术的掌握也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1.教师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许多教师由于课程考试制度设置的影响,产生了对信息技术教学课程的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中考以及高考的重点科目是广大教师的教学重点,目前的教学仍然是应试教育,以考试分数为主。而信息技术是近年来的一门新兴课程,对于中考来说虽然也包含该门课程,但是涉及的分值很少,乃至到高中该门课程也仅仅只是参加会考,因此教师普遍存在对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的观念,甚至有的教师利用信息技术课程的时间安排其他课程的学习。对于信息技术这门课程的学习,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管理,也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教学,许多教师都尚未在思想上认识到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
2.学生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上面我们介绍到信息技术在中考中所占比例甚小以至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教师教学态度随意,学生也就没有了正确的引导。许多初中生认为信息技术教学课程就是用来上网聊天、打游戏的课程,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着很大误区,认为信息技术仅仅是娱乐,而没有其他的实用价值。这样的现状使得信息技术的真正作用根本就得不到发挥,也与原本的信息技术的教学目的有着很大的差距,使初中信息技术教学的开展与教学大纲相去甚远。
3.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当前对于信息技术这门新兴学科来说,其课程体系还不健全,相应的教学方法不够成熟,教学的模式也比较单一、刻板,相应的课堂教学效果也很差。在许多信息技术教学课堂上,教师们仍然采用以自己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学生仅仅是被动的听以及进行观看教师在终端机上的相关操作演示。这样的教学模式大大的降低了学习的趣味性以及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根本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
4.教师信息技术知识与水平不高。对于信息技术而言,它是不断的发展、更新的,它的知识体系相当的庞大,包含了许多的新思想以及新方法。因此对于信息技术教师们来说就必须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可实际情况却是目前大多数信息技术教师的知识水平都很一般,在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时所传授的知识也单一的,根本不能做到因材施教。
5.设备投入少,师资力量不足。近年来,信息技术教学已经渐渐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上级领导部门也开始重视信息技术教学,在设备以及技术上都加大了投入的力度。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仍然有好多学校在信息技术设备上比较缺乏,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它们在信息技术课程的硬件设备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配备不齐全以及设施落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于信息技术教师许多学校还没有专门的教师队伍,通常采用其他的学科教师兼任的方法,这样专业性不强、专业素质和技能都较低的教师队伍大大的影响了信息技术教学的质量。
1.教师观念的及时更新。针对教师对于信息技术教学的认识不足,学校应当及时地对教师观念进行更新培训,让教师从思想上真正地认识到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要性,对该课程有足够的重视度。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时能够灵活运用各种信息活动,依据课程的目标来进行相应的教学,在教学中要将教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同时还需要信息技术教学考核制度的完善,重视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考核。
2.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与学习目的的明确。众所周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所谓兴趣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学习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认知的倾向,因此对于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引导以及学习目的的明确是极其关键也是十分必要的。初中阶段的学生具有好奇心较强、好动等特点,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可以运用他们的这些特点充分调动起学习的兴趣,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做一些小小的变动,诸如更换桌面图案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以往枯燥的学习氛围。教学中让学生充分的认识到信息技术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信息技术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生活中的好帮手,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
3. 教学模式的改进与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初中信息技术的教学应当顺应新课改的要求,进行教学模式的不断优化。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运用小组学习、互动学习以及网络学习等等方法来进行教学,做到教学模式与方法的创新。
4.专业师资水平的提高与硬件设施的完善与配套。对于信息技术教学而言,首先应当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技能,进行定期的培训与考核,使专业师资水平有保障;其次应当加大对信息技术课程的硬件设备的投入;最后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与人员,即在计算机出现故障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维保,学校的计算机网络也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等等。只有从师资水平和硬件设备两个方面进行管理和提高,才能更好的进行信息技术教学,获得好的教学效果。
我们今天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已经大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信息技术教育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广大信息技术教学工作者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另一方面也应从学生角度出发研究创新合适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的研究与创新,使信息技术教学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社会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打下坚实的信息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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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实现条件。但我国的农村文化管理目前面临着诸多困难与问题,它相对滞后于农村经济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函需加强。本文就我国新农村文化管理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农村文化户的管理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村文化户作为一种新兴农村文化产业,在大力倡导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现代经济社会,倍受文化事业领导者的青睐。许久以来,由于它从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农村文化娱乐活动的空白,大家的重心基本都放在了支持鼓励和扶助方面,农村文化户是新芽、稚嫩和零散,所以管理上比较放松,少管甚至是不管。当然,对于一个尚未成熟、还没有形成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我们要做的更多是扶持和鼓励。即便有一点小的偏差,也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一定规模后我们群众文化管理者就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来引导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关键词:农村文化户 微观搞活 宏观控制 积极引导
据2006年初统计,全曲靖市的农村文化户共有1200多户,各县市也出台过一定的管理办法,但这些管理办法大多数是奖励政策,扶持、鼓励措施,市文化局关于农村文化户的管理规定也只有市委宣传部印发的一个《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文化户(文化联合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涉及管理的也只是对于奖励者要求演唱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等,但对不符合奖励条件,不演唱健康内容者该如何处置却没有相关规定,给人一副“好孩子给糖吃,坏孩子不批评不教育”的感觉,针对此情况,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多年来,我国群众文化管理体制比较僵化,突出的表现是微观和宏观不加区分,基本情况是微观宏观一起管,微观宏观一起放,忽紧忽松,忽高忽低,这就难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改革开放多年来,虽然这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毛病已经从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和克服,但局部管理上仍不免出现“要管一起管,要放一起放,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不堪局面。
笔者认为,农村文化户的管理应该本着宏观管理,微观搞活的原则来进行组织引导。
微观搞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组织演唱活动来反映生产生活中的乐趣,或者围绕当地政府中心工作、国家的大政方针等来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精神文化食粮、来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另一种所谓的“搞活”是把庸俗低级甚至充满毒素的东西抛向社会,满足少数人的低级趣味。这种形式的所谓“搞活”就是打着农村文化户的牌子,表演低级趣味甚至下流的节目,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牟取暴利。我们对农村文化户的微观搞活管理应该在宏观控制的前提下本着有益群众身心健康,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进行。
任何一种文化活动,都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获得社会的承认,无论是为了宣传教育,还是寓教于乐,或自教自娱,都应当是健康有益,至少是无害的。毋容置疑,大多数农村文化户的表演都是健康有益的,虽然不良现象只是偶见端倪,我们不必视为猛虎,但也不能等闲视之,对有害的东西我们要绝对禁止,要通过组织、指导、辅导等一系列工作尽量把农村文化户的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健康有益。总而言之,对农村文化户的管理就是“照管”,也就是引导、疏导、照看和管理。
农村文化户活动是当前农村群众的主体文化活动,由于参加活动的多是文艺活动骨干、积极分子、爱好者,这就必然产生强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实际上也是一种竞技,也就是技巧、技术、技艺的相互竞赛。“竞技意识”是一种积极的思想意识,我们群众文化工作者要很好地利用这种“竞技意识”,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表明对文化户活动的重视,正确引导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不仅使参加活动人员的“竞技意识”保持最佳状态,而且使广大群众在这些有意义的文化活动中增强自身的竞技意识,并使其表现到劳动、生产和生活中,进而产生生动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农村文化专业户,由于所处的地位,文化程度和利益认识上的局限性,在组织活动时难免产生某种不恰当之处,这就需要从宏观要求上提高思想认识来进行控制和调节,以使微观搞活置于宏观控制之下。
宏观控制不能搞“急刹车”、“一刀切”,要树立群众文化的全局观念,该控制的必须控制,该搞活的要千方百计搞活,从全局着眼,从局部入手,从长远着眼,从当前入手。微观搞活必须体现出宏观控制的原则,要以宏观控制为保证和前提。强调的控制是一种积极的控制,决不是消极的限制、管制、强制,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群众文化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长期以来,我国群众文化的领导主要是行政领导,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不少的弊端,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领导兼有政治领导和业务领导,其结果是过多地干预群众文化业务部门、单位的具体事务,有时难免出现瞎指挥的现象。但这并不表示不需要行政部门的领导,虽然过多的干预会妨碍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但是文化产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我们每走一步都要积极稳妥。
农村文化户在我市是最近两年才新出现的农村文化产业,我们不要过多地干预、管制,但绝不能只求一时之利,只顾一时的热闹繁荣而忽略管理和引导。如果听之任之,必然会导致文化户的发展偏离既行的轨道,不仅成不了农村群众的精神食粮,反而会因为不健康的演唱内容和不正当的牟利方式成为农村群众的精神祸害。
近段时间以来,某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江湖演出队打着农村文化户的旗帜,趁机逃脱办证交费节目审查等手续,演出一些有伤风化,不合时宜的节目。也有些地地道道的农村文化户由于挣钱心切,表演一些不合时宜,有碍精神健康的节目,这些不良现象,既损害了艺术的尊严,也降低了演艺人员的人格。长此以往,对我们文艺事业的发展是极端不利的。我们不能让农村文化户幻化成有钱人寻找“乐子”的奴隶。
总之,宏观上管住管好,微观上放开搞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也是我们群众文化管理的方向。所谓宏观上管住管好,就是要把社会效益作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和最高准则,也就是说要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所谓微观开放搞活就是在宏观管理的指导下,把“管”和“放”,把“控制”和“搞活”有效调节,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1]翁锦乾.浅谈农村文化建设中的文化中心户培育[J].大众文艺:理论, 2008, 第5期(05):83-83.
[2]王尚昆,边立民.浅谈我国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和探索[J].消费导刊, 2009, (2):2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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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处于心理生理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很长时期,人们较多地认为心理健康问题常发生在学困生身上,而近年来诸多的调查表明,心理问题同样困扰着学业优秀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高中优秀生存在的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有专家预测:21世纪将出现心理障碍大流行。近年来世界组织通过对许多国家的调查研究证明,在全世界人口中,每时每刻都有1/3左右的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在我国,最新一次全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调查发现,我国有关部门还对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做了一次抽样调查,结果发现,中学生中有40——50%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这些数据是很惊人的,它已表明,中学生身上出现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比大人还要严重。特别是高中优秀学生由于生理上急剧变化,心理上动荡发展,加之学业紧张,竞争激烈,在升学、就业、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可见加强对优秀高中生心理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是广大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高中优秀学生常见的心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有关部门调查研究表明,高中优秀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主要表现为:争强好胜,心理负担重;虚荣心强,耐挫力差;自负傲慢,交往能力差;虚荣,感情脆弱;苛求完美;对失败异常敏感;过分关注自己的形象和别人的评价。以过分追求完美为个性特征;以关注消极面为认知特征;以过分关注自己的印象和他人的评价为人际特征;以优柔寡断为意志特征;以弥散性紧张、焦虑为情绪特征。由于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思想比较活跃,又面临着升学等压力,这些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多年的教育探索和研究发现,高中优秀学生比较明显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因来看:学业优秀生学习动机扭曲,成就动机低下。学生的心理发展和生理发育不同步,生理的迅速发展与滞后的心理发育之间的矛盾,导致学生一系列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1)情绪起伏不定、大起大落。(2)思维还不成熟,带有片面思想。(3)严重的依赖性及意识上的独立性。(4)自我封闭造成心理的孤僻。
2.从外因来看:一是家庭方面原因。中国家庭教育中有很多根深蒂固的东西,是形成优秀中学生心理问题的根源。二是学校方面原因。黄白兰在“盲点——中国教育危机报告”一文中指出,应试教育培养出来的所谓“优等生”有不少成了应试机器。三是社会方面原因。社会上某些不正确的观念,成了优秀中学生心理问题的外部诱因和强化剂。
对高中优秀学生及时有效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既是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掌握高中优秀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各种教育方法,关心、呵护他们,使他们能健康成长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具体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高中优秀学生适应环境的能力
高中优秀学生受认识水平的局限,还不能正确、客观地评价客观现实,往往由于自我估计过高或过低,造成主客观不协调,无法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于是有可能出现以上一系列心理问题,所以我们教师有必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评价社会及自我,学会情绪调节,发挥自身潜能,面对现实,迎难而上。
2.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高中优秀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离不开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校风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高中优秀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校风能使人与人之间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形成同学之间充分沟通、相互帮助、友爱和谐、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使高中优秀学生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另外,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科技文体活动、主题班会等,塑造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使学生发挥才智,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良好品质,提高心理素质。
3.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
学业压力无疑是高中优秀学生心理压力的主要来源。进入高中以后,学习负担加重,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要求高。一些学生从一开始没有很好地加以调整,没有掌握高中阶段正确的学习方法,以适应这一转变过程,就会感到学习压力大,学习效果差,成绩跟目标还有一大截差距,压力过大可能会导致心理扭曲,做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4.对高中优秀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很有必要
多少年来,我们的学校教育中缺少了心理健康“生命教育”这样一环——人“即使输掉一切,但决不能输掉对生命的信念”。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成绩至上”往往被作为信条与原则。他们无论是在学校、课堂,还是在家里都缺少相应的情感交流与互动,更谈不上自由发展的空间。因此,为使中学学业优秀生能健康成长,在中学开设生命教育课程,对他们进行生命教育很有必要。
5.强化心理素质的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德
复旦女生吴颜援曾说过:“无论在别人眼里我的学习多么丰富、我的生活多么精彩,我的成功多么荣耀,但有一点我是深刻体会的——那就是学习真的很累、很苦。”大部分能够进入高中的学生都是小学、初中的优秀生,经常得到老师和家长的表扬和奖励,但很容易使他们只能表扬不能批评,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一味追求奖赏和追逐名利。
6.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建立一种心理健康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
陶行知先生说过,“教育教人化人,化人者也为人所化。教育总是互相感化的。互相感化,便是互相改造。”我们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师德教育,引导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一种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
7.全面渗透、全方位推进,学科教学要注重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是课堂教学,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各科教学之中,教师通过不同的教学途径,变换多种教学,运用每一教学步骤,在传授知识,训练技能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
8.学校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开展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无论是了解学生心理与行为异常的原因,还是咨询、矫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都需取得家长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家庭的关怀和支持也显得十分重要。
总之,高中优秀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的高低,处事的心态健康与否,将事关他们适应挑战的成败,事关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兴衰与存亡。因此,对高中优秀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应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只有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综合教育,才能有效地维持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和综合素质,逐步达到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的目的。我们的学校和家长应当特别关注高中优秀学生的心理健康,把握他们心理特征的脉搏,为他们创设一个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心理发展环境,有的放矢地引导他们走向成熟、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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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力长期处于严重短缺状态,生产供应和销售只能是发多少电就供多少电,客户也是年年计划分配用电指标,以产定销,以电定产,缺乏竞争,没有形成真正的具有竞争力的电力市场,供电企业处于吃大锅饭状态。因而使电力企业在经营思想上根本没有市场营销观念,也就更谈不上建立现代市场营销体系。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如何拓展电力市场已被提上各供电企业的议事日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不但推动了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也给电力市场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我国也已将电能作为我国重点建设的项目之一。电力部门若想在多元的现代化市场中获得良好发展,就必须改变原有的供电模式,适应新的市场要求。文章探讨了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市场营销 应对方案 市场意识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出现金融危机,在此期间,电力市场遭受了巨大冲击,这意味着电力行业将要面对更多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对电力市场做出了前瞻性的及时分析,分析显示只有不断拓宽电力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才能拯救电力市场。近几年,我国电力部门越发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并且尽可能地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政策对电力市场进行调整和改制。就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而言,仍旧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客观问题,还远不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电力系统相比。基于此,本文就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此来完善电力市场的不足之处,实现电力的有序正常供应。
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无疑给各个行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损失。电力行业也不例外,在金融危机的风暴中供电需求大幅缩水,各个行业不同程度的停产和倒闭使得电力供应数量在一瞬间迅速减少。据相关数据显示,在 2008= 2009年期间,部分电力企业的供电量连续下滑接近10%。究其原因很多,比如在同年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减产严重,最为明显的是钢铁企业受以重创,一度出现停产滞销现象,相应的水泥产业和建筑产业也在减产。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电力市场必须对自身原有的营销发展方案进行反思和研究,以努力拓宽电力市场为目标,制定出有效对策。
2. 1电力市场营销意识淡薄
电力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个庞大的运行系统和机构。而电力系统是依赖营销生存的,也就是说营销业务便是电力企业的核心所在。电力的生产活动围绕着营销运作,这就涉及多方面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若是存在不健全的营销体制,或者供电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就势必会导致电力产品出现销售困难的问题,无法扩大供电范围,使得市场对电能的需求量增大而供应不足,与电力企业产品出现滞销两者之间的矛盾性日益严重。究其原因是电力企业过分重视电力生产的管理,却忽视了电力市场营销方面的管理。企业在营销意识上表现出薄弱的劣势,势必会导致电力生产和社会供给不足的矛盾。
2. 2目前的营销管理机制无法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中,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以及各个领域都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条件。而作为在国家经济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电力产业来说非常有必要将日常的管理与信息化和现代化融合在一起,实现信息接收和处理的统一化和标准化。而现实的状况却不令人乐观,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仍在使用较为传统的用电营销体制,这样的体制存在诸多缺陷,比如运行管理程序繁琐、营销方式复杂等。再加之基础工作管理的不严密,营销档案和资料不完备,也使得很多业务上的资料来往和传票无法有序开展,一些较为重要的信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共享。
2. 3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存在风险和缺陷
就我国目前电力系统在营销管理方面来看仍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电力企业始终缺乏对营销信息管理的关注和重视。首先,是表现在技术方面的隐患,电力营销系统在设计初期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系统在传输数据时会处于不稳定和漏洞较多的环境中。有部分企业出现过黑客入侵系统变更相关数据,导致电费的统计重复或者遗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都是系统控制不严密所造成的。其次,是操作人员的手动误差所造成的风险,系统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工作人员的正确操作。然而因为工作人员的缺乏责任意识,工作过程中开小差,低素质的工作态度常常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 4电力营销调查不真实
任何企业在营销过程中都必须要做相关的营销调查和分析,从而对企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做出相应的调整。电力企业在营销调查中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这样的营销调查结果不能和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对接,轻则使企业不能做出准确的营销方案,重则直接导致企业向反方向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都实现了计算机的配备和使用,但仍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尚在建设阶段。得到利用的企业也会因为人为因素或者其他技术原因设备得不到有效利用。尤其是边远或者基层单位依旧延续着传统的手动运作模式,这就给大范围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便和困难。
3. 1转变观念,培养市场意识
电力企业常常被认为是垄断行业,而这都是多年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旧观念。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根本。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把客户放在首要位置,以销量为目的作为工作重心和观念。一个企业如果拥有了市场竞争的意识,那么员工也会自觉的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这不仅关乎企业形象,更重要的是能让自身企业的效益获得稳步提高,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因此,电力系统的服务人员必须要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让客户感受到真诚和品质,从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 2加大投入力度,使技术支持得以完备
过去的用电模式较为单一,人工的记录和运作基本上能满足生产需求。而在如今多元化的社会生产中,用电的需求和方式都在变化和提升,传统的人员操作己经远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庞大的数据输入和存储必须依赖先进的设备,这样才能实现对营销信息的准确及时分析。所以,电力企业要统筹现有的设备和技术,在原有软件上进行维护和改进。实现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地还原数据,让营销分析更具说服力更让人值得信赖。
3. 3加强人员培训,实现素质的全面提升
首先,要组织相应的培训时间和地点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应在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增强责任感方面多下工夫。让员工充分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意义,只有从自身做起,把服务理念和竞争意识与日常工作相互融合才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其次,是在招聘环节设定严格规定,招聘要求要相应提高,在人员的分析性和专业知识的储备方面要有较高要求,让分析更为专业和准确。最后,是提高营销团队的素质建设,让员工在提高业务技能的同时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水平。
市场营销是所有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部分,分析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管理的体制应该积极做出调整和改变以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准确的营销分析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市场的需求,为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还能针对性地发现和指出问题所在,这将是电力企业做出营销决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员工理念和素质的更新和加强、新兴技术的投入和建设、员工培训的有序开展都将有效推动电力企业迈向新的台阶,使电力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走得更加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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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向前发展,轻刑化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减少。我国确立了逐步缩减死刑罪名适用的死刑改革指导方针。我国死刑罪名的废除首先从非暴力犯罪开始,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无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适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刑罚谦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与李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
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难以服众。因此,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包括时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
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4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
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法益侵害并未达到紧迫性与严重性的程度。从危害结果来看,同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类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较轻;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被纳入分则的第6章中,从章节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该类罪的侵害法益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构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是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因而,在毒品犯罪领域率先取缔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极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认识误区的,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巩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罚较有效
一味对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罚处罚,并不能完全减缓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的形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难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关,死刑判决率的递增无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获利空间。从而导致了死刑判决率-获利-毒品案件高发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长久;若用诸如劳役等处罚手段来对罪犯予以规制,以限制自由为代价,更具有长远意义,也是较为有效的规制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长久性,能将毒品犯罪实施者置于持续震撼。我国的刑事法对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财产性的处罚,然而这些立法显得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应破除对于重刑主义的盲目崇拜,逐步废除该类罪的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对于该类犯罪怠于规制,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制手段进行规制。此处的合理规制手段包含了诸如财产刑、徒刑类的刑罚,这些处罚较重刑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切实缓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决怪圈。
1.立法层面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学界对于该罪的性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观点:
(1)法益侵害程度说。毒品运输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2)单独成罪说。将运输毒品罪从分则的有关文本规定中剥离,创设新罪。
(3)取消说。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47条;或以该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不主张创设新罪。前述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等行为统一适用刑罚,有违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为社会的底层人士,只是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不起眼环节。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难以对大局产生实质影响。若将前述人员统一适用死刑,无疑丧失了刑罚的基本功能,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刑法所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应将这两类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背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大佬”处以重刑。
2.司法上限缩除运输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严打”一词伴随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实现“严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维护失衡的社会秩序,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处的“严”包含严密法网等等内涵,不同于“严打”政策。现阶段,若继续秉持“严打”态势,无疑会为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进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适用死刑时应谨慎
毒品的再犯与累犯情节是毒品犯罪适用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动用极刑手段规制时理应认真对待,不宜一具备法定数额标准时,就统一动用极刑规制。实际上,这也涉及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弥补两者之间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规制的重点应是弥补一般累犯无法规制的漏洞之处。而对于同时构成两者的类型,鉴于一般累犯阻却刑罚裁量制度的运行,规制手段更为严厉。故根据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之处断原则,应选择适用一般累犯之法条。对于一般累犯阻却适用而应归属毒品再犯讨论的情形时,鉴于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所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前罪留给社会的印迹已逐渐消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刑罚适用时应慎重适用死刑。只有对于同时应评价为这两种情形时,同时考虑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才有死刑适用的必要,同时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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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作为一项高级形态的管理职能,它最终的绩效应该体现在企业的经营业绩上。美国学者约翰科特和詹姆斯赫斯克特经过11年艰苦研究,总结了200多家企业绩效情况,最后集中到10家典型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关系上,证明了企业文化是对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中小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进行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谈中小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如下: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过长期生产经营和发展而形成的,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认知和习惯性的行为方式,是企业及其成员价值观、经营哲学、行为规范、企业形象的总和。广义的企业文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层面的企业文化,主要指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文化形象,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思想、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审美意识;二是制度层面的企业文化,它规定了企业员工在工作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三是精神层面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逐渐积淀而成、具有牢固基础的共同观念和思维方式。狭义的企业文化主要指精神层面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的灵魂和核心。
2.1企业文化建设流于表面形式
有些中小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流于形式,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把企业文化当成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标语,标语牌板和专栏画廊随处可见,比如: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中小型企业张贴有“改变观念、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等口号,每个企业形式雷同,缺乏个性,显示不出独特的优势。表面文章做得像模像样,但因为脱离了实际,搞形式,忽略了企业文化的真正内涵。由于企业文化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没有成为企业员工自觉的工作理念和行为方式,自然也不能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精神动力。
2.2企业文化建设缺乏特色和个性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独具特色的经营理念,是企业的个性化表现。每个企业的发展历程不同,企业的风格与形成的传统就不同,面对的竞争压力也不一样,所以对环境做出反应的策略和处理内部冲突的方式都会有自己的特色,不可能完全一致。现实中不少中小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准确地提炼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文化,盲目照抄照搬,模仿甚至完全复制国内外其他企业模板,在形式上大同小异,在内容上对企业精神和企业价值观没有深度开掘。这样的结果导致很多企业文化似曾相识,千篇一律,没有突出本企业鲜明的文化个性,真正具有鲜明个性的企业文化寥寥无几。
2.3缺乏企业文化的战略思考与员工参与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倡导的意识形态,与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之间不免存在差距,其形成是个漫长的过程,不是搞几次文化活动就能实现的,而是要经过提出企业文化模式、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形成文化共识,直到企业全体员工的观念达到一致。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未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来自外在要求,而不是内在需要。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文化建设长期性认识不足,急功近利,敷衍应付,缺乏高度的责任感。
3.1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素质
企业文化体现了企业管理者的价值观,经营能力和领导风格,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文化中起着设计者、倡导者、创造者和示范者及激励者的角色,他们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对企业文化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从多方面吸收知识营养,善于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深化对“企业文化内涵”的认识,才能开拓视野,驾驭不断成长的企业。只有如此企业管理者才能以自觉的文化战略眼光,推进企业文化的构建、整合和变革,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层次。使中小企业具有应变各种环境的文化底蕴,企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
3.2完善的制度管理是企业文化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企业文化也需要有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企业文化的管理功能常常被忽视,一方面导致了只重视精神文化的建设,产生了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代替企业文化建设现象,宣传教育和灌输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等成为主要手段。另一方面,不考虑本企业管理的实际,想通过照搬其他企业的企业文化理念完成本企业落后管理的转变。这都是对企业文化的片面认识所引起,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企业文化和管理的关系,完善的制度管理是企业文化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完善的基础管理,文化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在塑造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必须把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企业制度中,在制度的执行中,强化企业的价值观念,规范企业行为,进而形成良好的企业行为规范。
3.3重视企业文化的创新,与时俱进
创新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借鉴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并融入到本企业文化之中,成功塑造出新的企业文化。本质上讲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是不断继承和不断创新的过程。企业文化的创新应该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思考。从企业内部来看,要营造学习气氛,上至高层领导,下至普通员工都要有学习的好习惯,学习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学习也是创新的源泉,也要从政策上、资金上、设备上等多方面为企业文化的创新提供绿色通道。从企业外部看,企业是社会的组成元素,企业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的进步,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必须紧跟时代的潮流。
3.4企业领导者要在灌输的基础上做出表率
从目前中小企业的文化建设实际来看,企业文化建设仍多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实施,多以宣传、灌输为主。然而,企业文化建设不是仅仅宣传、灌输所能承载的。企业的核心理念只有从倡导到实践再到形成习惯,最后溶入到员工的血液,最终成为信仰,良好的企业文化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从企业文化实践看,领导的身体力行尤为重要。领导的带头作用体现在带头灌输企业的价值观念和带头执行企业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企业领导,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因此,企业领导必须要在道德风貌、行为准则上高于一般员工,成为企业精神的代表。
总之,企业文化建设应与时俱进,融入传统文化的精华,突出企业的特色,及时予以特色发展和完善,不断创造新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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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电子档案管理是高校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当前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做法进行探讨,提出加强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科学化的建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高校计算机基础课教学中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针对华南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的优化管理进行研究.介绍了校内电子邮件系统的现状,包括系统网络部署、收信和发信流程等.对邮件系统目前存在的运维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包括校内邮箱与国外邮箱通信畅通性较差、发信机制存在安全漏洞等问题.最后从注册反向域名及优化发信机制等方面给出了邮件系统的整体优化方案和实施步骤.研究表明华南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的优化管理,不仅解决了系统运维安全问题、增强了用户体验,同时也给管理员的维护管理带来了便利.这在高校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电子邮件 优化管理 部署 方案 实施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E-mail(电子邮件)已成为Internet 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项服务, 也是个人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必备通讯工具. 对于高校而言, 电子邮件更是学校与师生、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的重要途径.目前大部分高校都有属于自己高校的、自主建设的邮件系统. 自建邮件服务器具有明显特点: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增强数据安全、提高单位形象;应用及管理灵活、可根据个人所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个性化的设置等. 但高校自主建设的邮件系统在维护管理方面可能都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垃圾邮件泛滥、邮件遭到拦截和篡改、与国外邮件通信的不畅通性、邮件帐号经常被盗成为垃圾邮件中转站等. 高校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关系到整个学校的形象、与师生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也息息相关. 如何更好地优化管理校内电子邮件系统已成为高校亟待解决及长期研究的课题. 本文正是针对华南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的优化管理展开研究.
1.1 网络部署
华南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是基于MicrosoftExchange Server 2007[1,2]平台建设, 主要包括4 台服务器, 其中两台服务器作为邮箱角色, 另外两台服务器作为客户访问和集线传输角色.
Ex-back1 和Ex-back2: 使用两台HP 416653-B21服务器2CPU, 4G 内存;Ex-front1 和Ex-front2:使用两台HP 416653-B21 服务器2CPU, 4G 内存. 四台服务器均安装Windows Server 2003 64bit 操作系统.
Exchange Server 2007 的系统采用Windows Server2003 64 位操作系统, 并安装了IIS 服务器端程序. 同时将服务器加进域并设置DNS 地址为域控制器地址,活动目录(Active Directory)域功能级别被设置为2003的纯模式. 在确保服务器可以正常访问Internet 的情况下, 依次在服务器上安装Microsoft.Net Framework2.0、MMC 控制台、Microsoft Command Shell、MicrosoftExchange.
2.2 收信流程
邮件系统采用两台EQManager 邮件安全网关 (mg1 和mg2)作为收信的反垃圾邮件过滤网关. 邮件MX记录分别指向mg1 和mg2, mg2 优先级高于mg1.
目前邮件接收流程为:外来邮件首先到达邮件网关(mg1 和mg2), 由邮件网关过滤后再发往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 然后再到达邮件后端存储(Ex-back1 和Ex-back2), 用户信息由AD 域服务器(AD1 和AD2)提供. 其中客户端收信服务器为:mail.scnu.edu.cn/pop.scnu.edu.cn, 两个域名都同时指向了邮箱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 的IP.
2.3 发信流程
现有发信方式有两种, 分别是web 发信方式和客户端发信方式. web 发信方式:直接从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发出, 不经过邮件网关. 客户端(outlook、foxmail 等)发信方式:可以任选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进行发信, 不经过邮件网关, 也没有对邮件服务器前端的25 端口进行限制.
2.4 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校内自建邮件系统虽然具有明显的优势, 例如:增强了内部敏感数据的安全性、提升了学校的身份和形象、方便灵活管理及个性化设置等. 但高校自建的邮件系统普遍存在垃圾邮件泛滥、与国外通信的不畅通性等问题. 目前华师校内邮件系统同样也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与国外通信的畅通度较差, 校内发往国外的邮件经常出现无故丢失的现象.
二是邮件帐号经常被黑客盗用成为垃圾邮件中转站对外发送垃圾邮件, 严重影响学校的形象, 而且还造成学校的邮件服务器IP 地址被反垃圾邮件组织列入黑名单, 从而导致发往校外的邮件经常被拒收的现象.针对问题一, 通过抓包对日志进行分析, 可知大部分是由于反向DNS 没做好, 所以被拒收.
使用校内DNS 对邮件服务器的IP 进行PTR(邮件发送过程的反向地址解释)解释时显示正常, 但使用校外DNS 进行PTR 解释时却显示失败. 通过Trace 跟踪发现我们校内的DNS 上对邮箱服务器的PTR 记录完整正确, 但上级DNS 没有注册我们校内邮件服务器所在的IP 段: 222.200.128., 即是没有把128.200.222.inaddr.arpa.授权至我们的DNS.
针对问题二, 通过系统的检查和分析发现我们的发信流程存在安全漏洞. 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的25 端口是对外开放的, 垃圾邮件组织可以直接用smtp 方式往邮件前端发信, 无需经过网关,大量垃圾邮件过滤不了. 另外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安装的是Exchange server 2007,该版本不能做发信频率限制等安全设置.
拟对校内邮件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体优化调整.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一个是解决校内与国外通信畅通性较差的问题;二是解决校内邮件系统在发信机制上存在的安全漏洞问题.
3.1 反向域名注册申请
调研发现校内局域网邮箱与国外通信出现经常丢失或拒收的问题也是众多高校存在的普遍问题, 究其原因都是未提供PTR(反向地址解释)记录, 从而导致国内邮件发到国外被封锁. PTR (Pointer Recore), 指针记录, 是电子邮件系统中的一种数据类型, 被互联网标准文件RFC1035 所定义. 与其相对应的是A 记录、地址记录. 二者组成邮件交换记录. A 记录解析名字到地址, 而PTR 记录解析地址到名字. PTR 记录被用于电子邮件发送过程中的反向地址解析. 当正向域名解析完成后, 还应当向线路接入商(ISP)申请做反向地址解析, 以减少被国外机构退信的可能性.
因此解决的办法是向上级DNS(或者IP 供应商)申请对我们的服务器IP 段进行反向解释的授权. 我们的IP 是由教育网CERNET 分配的, 可直接到CERNET网络信息中心(http://nic.edu.cn/)上提交PTR 记录的申请. CERNET 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了 “IN-ADDR.ARPATemplate [CERNIC-021-HTML]”即CERNIC IPv4 反向域名注册表, 我们只需要根据注册表填写自己所在院校的IP 段及域名等资料, 填写好后提交申请, 等待申请通过后反向域名解释生效即可.
3.2 优化发信机制
针对发信流程上存在的安全漏洞, 拟对邮件系统的发信机制进行全面优化.
优化方案为:充分利用邮件网关的反垃圾邮件过滤功能[6,7], 将邮件网关加进发信机制中. 在邮件前端Exchange 上设置外发路由到邮件网关, 向外发信时首先经过邮件网关过滤, 网关过滤后再向外投递. 同时限制邮件前端服务器的相关端口, 禁止垃圾邮件组织直接往邮件前端发送. 由于Exchange server 自身的特点, 只能指向一台网关作外发路由. 考虑到收信过滤网关设置是mg2 优先级高于mg1, 为均衡负载, 在发信过滤网关上选择mg1 为外发路由. 发信路由转发虽然没有实现群集, 但若某台发生故障时, 可以通过对DNS 和Exchange server 的简单设置, 随时进行调整,实现快速功能转移.
具体实施:
①首先在邮件网关上设置邮件服务器前端的IP 为无条件信任状态. 即在邮件网关mg1 的系统配置中→抗攻击配置→非受限IP 里分别添加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 的IP, 在mg1 的策略配置中→IP控制列表→允许转发列表中添加Ex-front1 和Ex-front2的IP.
②其次设置Exchange server 的转发路由. 在Exchange 管理控制台的集线器传输里选择发送连接器,在发送连接器的“Internet 属性”的“网络”设置中, 有一个“通过以下智能主机路由邮件”的选项, 把邮件网关mg1 的IP 添加到该选项中. 这样可保证用户在用Web方式发信时都经由邮件网关mg1 来过滤.
③接下来修改DNS 设置. 这次优化调整拟统一规范客户端设置, 原客户端设置收发服务器均为mail.scnu.edu.cn, 而且该域名直接指向Ex-front1 和Ex-front2 的IP(存在垃圾邮件组织用smtp 方式直接往邮件前端发信的漏洞). 现将发信服务器域名更改为smtp.scnu.edu.cn, 该域名直接指向邮件网关mg1 的IP(由网关过滤和作发信频率限制);发信服务器域名更改为pop.scnu.edu.cn, 该域名分别指向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 的IP. MX 记录维持原样不变,即同时指向mg1 和mg2, 但mg2 优先级高于mg1. 以此确保收发邮件都经过邮件网关过滤, 发信过滤由mg1 负责, 收信过滤则主要由mg2 承担.
④最后是更改端口设置. 一是防火墙对外开放邮件网关(mg1 和mg2)的部分端口, 包括25、587、465、995 等. 二是更改邮件服务器前端(Ex-front1 和Ex-front2)的系统防火墙设置, 设置邮件服务器前端发送端口(25)仅能与邮件网关通讯, 禁止外来邮件直接使用它们作为发信端口. 由此限制垃圾邮件组织直接往邮件服务器前端滥发垃圾邮件.
华师校内邮件系统经过优化调整后, 校内邮箱与国外通信不畅的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 用户跟踪测试发现, 以前发往国外的邮件经常被拒收, 诊断信息诸如“Unfortunately, messages from 222.200.128.35 weren'tsent. Please contact your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sincepart of their network is on our block list.”; 自学校反向域名(PTR)注册申请通过后, 像此类因为反向DNS 没做好被国外邮件系统拒收的情况均未再出现过, 与国外收发邮件都趋于正常状态.
对校内邮箱发信机制的调整, 也解决了邮件系统之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发信机制优化前, 校内邮件发送至校内或校外均未作过滤, 以致无法对用户滥发邮件作限制处理;发信机制优化后, 校内邮件发送经由网关过滤, 由网关的统计报表中的 “发信人统计”中可以看到:主题为(null)以及校外邮箱利用校内邮箱来发信的, 几乎全部被过滤, 加上基于其它原因被过滤的垃圾邮件每天都有几千或上万封, 这很好地限制了校内垃圾邮件的滥发, 并减轻了邮件服务器的负荷.
对外关闭邮件前端服务器的25 端口, 可以有效地限制黑客盗用校内邮箱帐号作为垃圾邮件中转站对外滥发. 25 端口关闭前, 时常会出现用户被盗号并以每秒上百封地外发垃圾邮件;25 端口关闭后, 即使用户被盗号也无法用smtp 方式连接25 端口来批量发信, 而web 方式有网关作发信频率限制.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了垃圾邮件滥发的问题, 这也减少了校内邮件服务器IP 被其它反垃圾邮件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机率, 从而很好地维护了学校的声誉, 保障了校内外邮箱通信的畅通性.
将邮件网关引入发信机制中, 对邮件系统的日常监控、管理维护也提供了很大便利. 发信机制引入邮件网关前, 用户发信情况及故障日志都只能通过逐台邮件服务器排查, 且无web 界面, 查找费时费力;发信机制引入邮件网关后, 可直接通过登陆网关的web 应用界面进行排查, 方便快捷. EQManager 邮件网关[8]自带的“系统监控”功能, 可以让管理员及时监控资源的使用情况、SMTP 连接数等; “邮件队列”模块提供了包括正常、可疑、过滤三种队列的查询、放行等功能; “系统配置”和“策略配置”模块可供管理员随时调整过滤规则、策略设置、实时黑名单及抗攻击配置等;而 “日志浏览”和“日志查询”模块可以及时查询用户的发信状态及投递情况. 这不仅给管理员的日常维护工作带来便利, 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因此, 校内邮件系统的优化调整, 不仅给校内邮箱用户带来了良好的用户体验, 而且给邮件系统管理员提供了更好的监控、查询、诊断等管理维护功能.
华南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的优化管理调整, 不仅解决了校内邮箱与国外通信难的问题, 而且修复了原来发信流程中存在的安全漏洞, 保证了校内邮箱与校外邮箱的收发通畅, 同时也提升了学校的声誉与形象. 因此, 华师校内邮件系统的优化管理, 不仅解决了系统运维安全问题, 增强了用户体验, 同时也给管理员的日常维护管理带来很大便利, 这在高校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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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死刑的观点被提出来到现在,死刑的存废论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持续了20年左右。死刑的存与废各有利弊,而我们的目的,则是平衡二者的优缺点,形成一个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死刑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存废论评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上断头台,不是任何其他的玩意儿,而是将一个人拽住,将他活生生地切成两段。就是这么简单,就是这么难以忍受。我们自信地走在通往人类尊严体面的路上,我们尊重生命,即使这个生命已经剥夺了其他生命或者严重地损害了其他个人及其家庭。
关键词死刑 废除 合理性 历史宿命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问题是刑法领域最为沉重,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历史中,它的价值从没有受到过否定的评价,死刑被视为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的思想观念日趋理性,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批判。死刑存废之争的挑起者,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民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自此两百多年来,人们围绕死刑是否合乎人道、是否文明公正、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能防止错判等方面,对死刑的利弊进行了全面的评价。
(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以国家的名义将犯罪人送上了法律的祭台。尽管这个祭台总是包裹着各种各样的华美装饰,比如神的旨意、君主的意志、普遍的正义或者民众的意愿等等,但却总是掩盖不了它的血腥的、残忍的本性。因为它剥夺了人的最为神圣、最为宝贵的生命,使人不再成为人。无论死刑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在绞刑架下、断头台上、i还是在枪口下,人的尊严都被彻底地践踏,断头台上的死刑犯无异于刀俎之下的任人宰割的动物。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将称赞死刑、歌颂刽子手的理论,称之为野蛮理论。
死刑这种不把人当做人的刑罚,同人类野蛮时代的血族复仇有不解之缘。它延续了古代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习惯。
(二)“杀人偿命”是过时的等害报应和虚幻的价值平衡
“杀人偿命”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报应。杀人与偿命之间构成了前因与后果的联系。杀人偿命正应了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禅偈,人类朴素的因果报应在这一点上昭然若揭。
回溯报应刑的生命历程,我们分明看到了一条从复仇到等害报应,从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演进轨迹。然而,我们着眼于刑罚演进的宏观背景,如果我们相信刑罚理性尚在高低远近等不同层级状态,我们便势必承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观念早已被历史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今天,人们普遍认同,刑罚的目标绝不在于盲目追求与犯罪之间的害害等同,那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野蛮时代早已逝去。今天的刑罚仅仅只是轻重序列上与犯罪保持一致。要把犯罪人当人,不能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杀人者只是刑事损害表面化的、直接的制造者,只是杀人行动最后一击的实施者,在他身后,还隐藏着这一事件的诸多凶手,还蕴含着众多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真实力量。如果简单地以杀人者的生命去抵偿被害人的生命,表面上固然实现了生命价值之间的对等和平衡,从而满足了普通民众的正义情感,却实质上忽略了其他原因力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对杀人者的不公。因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只是一种巧妙的责任转移,一种虚幻的价值均衡,一种在公正名义掩盖下的不公。
(三)死刑是缺位的人道关怀
1.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视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力的思想体系。
2.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死刑违背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死刑不符合使罪犯成为新人的人道观念。
3.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对犯罪人人道,是在承认犯罪的前提下,讨论刑罚惩罚的人道性问题。对被害人人道,是讨论刑罚的效能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四)死刑的不合理性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死刑彻底剥夺了罪犯改恶从善的可能。
2.死刑错判难纠,造成的恶劣影响无法挽回。
3.处死罪犯会带走活证据,在一定情形下甚至会妨碍同严重犯罪作斗争。
4.死刑很可能被用作消灭政敌的工具。
5.死刑强化了民众的复仇心理,可能会产生导民为恶的副作用。
6.死刑难保司法公正。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罪行极其严重却很难划一个绝对的界限。
7.死刑根本不符合社会契约论,不可分地有悖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甚至会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
综上,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不把犯罪人当人看,断绝使其发展、完善的可能性。死刑只是把人当作手段利用,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死刑同人道主义相背离。因此,死刑是一种不公正,不必要的刑罚,废除死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
(一)死刑可以彻底剥夺再犯罪的可能,增加社会的安全感
死刑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将犯罪人从肉体上消灭,从而彻底剥夺了某些不可救药的累犯、惯犯与黑帮首领再犯罪的可能,使备受此类犯罪煎熬的民众增加安全感。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无论多么坚固的监狱,都不能保证被关押在其中的罪犯无处逃跑。尤其是那些有组织犯罪,当其主要首领被捕后,其党徒往往会不遗余力千方百计要把他救出去。
此外,有些怙恶不悛的黑社会头目,即使被关押在监狱中,任然能遥控指挥外面的黑帮从事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类黑帮头子不除,对整个社会就始终是个隐患。 (二)执行死刑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减轻看守的压力
司法实践证明:一个穷凶极恶、罪行累累的职业犯罪老手,归案后要将其长期关押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由于他会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地闹监,在监狱中继续传授犯罪方法,看管此类犯罪十分困难,加之要防止他们在监狱里相互勾结以及与外面的同伙勾连,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其司法成本难以计算。如果对此类罪犯处以死刑,则会大大减轻监狱的看管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三)中国废除死刑还不具有现实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小康社会,民众的法律素养还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明未达到高度发展。决策者确信“治乱世必须要有重典”,广大民众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绝大多数民众都反对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有待于观念的更新,有待于相关大国的共同努力。
综上,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中国目前死刑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理性的选择:大幅度减少死罪和慎用死刑
1.减少死罪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减少死罪,是在承认我国目前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68个死罪,每年又大量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显然是太多了。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放眼全球,展望未来,减少死罪无疑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前进方向。据最新情况统计,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最近几十年的统计情况显示,世界上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2.严格适用死刑,对可杀可不杀的应一律不杀
中国的死刑历史源远流长,死性文化在中国人的心中积淀深厚,“杀人偿命”,“杀一儆百”,几乎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千古不易的信条。但是面对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应当怎么做?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剥削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任然存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还相当严重,为了有力地打击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目前死刑不宜废止,但是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少杀慎刑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法律比以前更尊重生命,社会也会比以前更尊重生命。
(二)死刑最终消亡是历史的必然
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取消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已承诺要取消死刑。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死刑,但至少在过去十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共有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此数据统计于2004年。
死刑的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死刑和其他现存的事物一样,由于失去了合理性,将来必定走向灭亡。废除死刑是人类法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随着人类社会更加成熟和理性,死刑将会走向它的终点,进入历史的博物馆。这是毫无疑义的。
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黑暗、最深层的角落之一,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我国的刑法学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应当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是废除还是保留死刑,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国家的现实国情来作空洞的讨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民众传统伦理观念、民众文化素质等各方面国情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虽然从长远看,我国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废除死刑,但没有人能预知这一天何日到来。我想,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为推进这一历史进程而奉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学是一们研究恶的学问,所以要求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外与信仰善。
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国远的一句话来概况此文:我们现在是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最终总有一天要废除死刑的,我们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现阶段,在中国目前这个国情下还是要保住死刑,至于保留多长,要看社会的发展。
《参考消息》2007年6月10日转载美国一篇《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急剧减少》的报道,该文写道:“中国的死刑犯数量堪称全球最高。据人权问题专家估计,中国每年处死的人约为1万至1.5万人。在中国从事多年人权工作的约翰?卡姆说,他估计在北京申奥成功后的6年里,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已经大幅度减少,可能减少了百分之六十左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死刑的最终核准权,意味着下级法院在判处死刑时会更加谨慎,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驳回一些死刑案件要求重审,因此他预计中国死刑数量还会继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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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迫切希望能够随时随地乃至在移动过程中都能方便地从互联网获取信息和服务,移动互联网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然而,移动互联网在移动终端、接入网络、应用服务、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对于国家信息产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移动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的影响因素及措施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技术应用中,通信、存储等能力飞速提高,网络使用覆盖率的增加也为移动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创造了良好的技术环境。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冲击了传统行业领域的工作方式,推动了互联网格局的进一步完善,带动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联的行业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刺激了科学技术的水平的提高。
移动互联网是建立在基本互联网技术上诞生的,主要是采用移动终端技术。现阶段,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移动终端。在移动互联网应用中,业务操作平台移动终端平台交融合作成为了重中之重,为相关业务的拓展创造了机会。第二,移动网络。移动互联网中主要采用3G 技术作为主导接入技术,互联网的核心系统正在新技术的推动下,整体朝着IP 化演进。第三,移动业务。移动互联网涉及到了基本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两部分,在业务推出中逐渐将“移动”优势放在重要位置,令人耳目一新的应用方式层出不穷,如移动位置类业务。
1、因素分析。
第一,移动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网络使用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连接方式,对于非法连接的移动网络,一旦开始使用就会受到各类网络攻击,使网络超负荷运行,发生系统和程序方面的漏洞,完成网络数据的丢失、紊乱。
第二,移动终端中的不安全因素。通信技术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内存与芯片处理方式的改进。当网络终端应用系统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逐渐提高,智能化的终端应用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种现象对网络数据操作能力进行提升的同时,也给移动网络带来了诸如非法访问、强行控制之类的隐患问题。
第三,移动业务中的不安全因素。移动业务主要是在网络运行中实施的数据信息和业务往来,在这个层面中的威胁性因素就是对此类工作进行的非法操作和强行抵制等一系列内容。第四,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中的不安全因素。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私人信息也暴露在大众视野中,个人用户信息的泄露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生活困扰。
2、诱因分析。
第一,网络管理政策不健全。任何新的技术应用的诞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相关政策的保障,政策的完善是提高技术应用安全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设立了很多专门的机构来支持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但总体来看,系统完整的管理政策的缺失仍是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的硬伤,现存制度规定也因为不能及时更新而与实际情况相差较远,可行性较低。
第二,网络技术存在缺陷。当互联网技术被非法使用,不良信息就会随之产生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高速性,并且网络操作越来越简单化,技术层面没有严格把关,使得任何一个网络用户的不正当操作都有机会对移动网络使用造成威胁。
第三,社会层面的影响。移动互联网中对于使用者信息的保护使得一些有不正当举动的网络用户网络受到隐藏,用户接收到来自互联网中的欺骗信息也无法得知对方的信息内容,因而用户在这种虚幻世界中面临着比现实生活更大的危险。
1、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监管力度。国家在制定移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政策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在了解我国移动互联网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完善和丰富制度内容。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惩罚力度,制定相关软件的审核力度,避免非法软件的就出给社会发现带来不利影响。
2、完善移动业务流程,强化安全保障工作。在移动业务操作中,应当采取措施对非法操作实现及时监管,利用DPI 系统来屏蔽不恰当的网络操作行为,提高网络监管的可视化程度及时清楚垃圾信息和病毒软件,对网络中的相关内容适应定期审核,减少网络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3、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整体强化安全保障。移动互联网并不是以单独形式存在的,它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构成,因此在在提高安全性时,要确保设备供应来源可靠,软件的性能效果良好,能及时更新,不被社会所淘汰,加大操作平台的开发力度,建立起运营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全方位地提高移动网络的安全性。
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实施中,不仅要在软件、硬件等方面进行完善,还要关注与技术有关的其他环节,加快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用制度来约束认为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强化监管力度和技术革新,使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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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幼儿园基础教育公平化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幼儿在幼儿园中的成长对于今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幼儿园是培养幼儿生活习惯以及学习习惯的重要场所,因此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在当前的幼儿教育中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这一差异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城市与乡村的幼儿教育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差距,乡村的幼儿教育长期落后,从幼儿阶段起,教育水平就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今后的发展可想而知;其二是幼儿的教育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只有保证为幼儿提供更加完善的教育环境,才能将下一代培养成才。
教育公平不仅是说说而已,应该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上,要想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幼儿教育是重要的环节。因为幼儿是人生中最初级的阶段,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人生观。他们在这一阶段的可塑性极强,只有加强对幼儿的教育,才能在今后走上一条正确的人生道路。但是当前我国的幼儿教育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平化上,阻碍了幼儿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要想得到有效的解决,首先应该从幼儿园的改革入手,这样才能有效的改正幼儿教育的公平化问题。
随着我国基础性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焦点,幼儿教育的主战场是幼儿园,幼儿园发展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幼儿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这其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将会影响幼儿今后的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改善幼儿园基础教育的公平化问题,本文中主要以两项内容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希望能够为幼儿教育的改革提供帮助。
幼儿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就是幼儿园,因此,幼儿园的环境对于幼儿来说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将城市的幼儿园与农村的幼儿园相比较,就能够明显的看出这其中所具有的差异性。农村幼儿园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以下几点问题,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其一是资源配置的问题,无论是城市中的幼儿园,还是农村的幼儿园,都应该享有公平的教育,但是在农村的幼儿园中,由于缺少必要的预算,因此师资力量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且在硬件设施上,也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在幼儿教育的起步阶段就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可以说我国当前农村幼儿的教学面临严峻的挑战,要想尽快与城市的幼儿园水平持平,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
在农村中,人们并没有对幼儿教育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忙于农业生产,根本无暇顾及儿童的学习,在农村经常出现辍学的现象,更不必说令幼儿接受教育了。虽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这一现象有所缓解,人们愿意将幼儿送往幼儿园进行学习,但是仍然有一大部分家长具有传统的思想观念,不愿意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与城市的幼儿教育水平只会越来越大。在城市中,幼儿园的形式变得更加多种多样,甚至出现了双语教学,使孩子们在起步阶段就接受了先进的教育,由此可见,这一巨大的反差应该让人们意识到,幼儿教育的改革不仅仅应该在城市中进行,农村也是主战场,这样才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促进幼儿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幼儿园教育中最重要的基本力量是教师,她们也是做好高质量幼儿教育事业最主要、最直接的创造者。但是,加强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成长和发展,加快教师师资培训和建设的步伐,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想培养出一支敬业奉献、乐于思考、善于学习、勤于工作的教师队伍,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付出相当多的努力。全员培训,整体推进。确立培养目标,对各级教师实施突现重点的“基于问题”的校本培训,提升教师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确保各层面教师在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上,每年有不同程度的进步。
首先,分析幼儿园师资情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从幼儿园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学期园务计划-学期业务计划,加强审核,层层分解,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加以有效落实。每学年对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和调整。制定师德师风建设计划,根据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的特点,倡导“立足农村,心系孩子,无私奉献”。围绕幼儿园绿色教育的实践,提倡做“爱生、爱业、爱园”的“绿色教师”。依据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特点、要求和任务,以主题活动为抓手,党、政、工、团联合开展活动为思路开展活动。树立师德高尚的教师典范,学习他人优点,弘扬先进精神。
建立分层负责制。形成师资队伍建设中以园长为总体责任人,业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教研组长、项目组长为具体责任人的分层负责制。使幼儿园中层干部明确各自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协调一致地开展活动。建立捆绑考核制。开展骨干教师与新教师的结对带教活动。将新教师的成长与指导老师的考核成绩相挂钩,形成新教师培养的捆绑考核制。完善分层培训制。完善幼儿园师资的分层,形成从“青年教师→成熟教师→骨干教师”的层次合理、整体性强、水平较高、充满活力教师发展梯队。实施结对互评制。开展与区一级幼儿园的结对共建活动,派遣教师向结对园学习,拓展教师的思维,推动教师成长。同时,邀请结对园老师来园观摩活动,开展相互观摩评价。确立评优奖优制。设立镇首席教师、镇学科带头人、幼儿园教坛新秀、幼儿园绿色教师等奖项,开展评优奖优活动,不断弘扬先进。
建立师资队伍建设的自评、互评、管理者评价和社会家长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开展相关的评优奖优活动。强化对教师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增强幼儿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幼儿园是幼儿快乐成长的场所,加强幼儿教育的工作,并且得到足够的重视,才能在今后的发展中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人才的培养应该从娃娃抓起,从最初的阶段抓起,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城市与农村幼儿园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问题,只有加强这方面的改革,才能进一步促进幼儿教育水平的提高,使教育得到均衡的发展,为幼儿提供更多公平的机会,使他们享受到同等受教育的权利,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逐步缩短城乡之间的差距,创造更加优良的教育环境,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要想有效的解决幼儿园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象,首要前提就是建设一支高品质的教师团队,使其投入到农村的幼儿教育改革中去,为农村的幼儿园改革提供一定的帮助,在这一前提下,一定能为幼儿园基础教育的公平化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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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选题是硕士学位论文成功的一半。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是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硕士研究生准备学位论文的前提性步骤和关键环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论文的选题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论文是表达学者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领域某一问题思想和观点的重要载体,其水平是衡量学者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准。而学术论文的选题为学术论文的撰写指明了方向和要求,它是衡量学术论文质量的重要指标。良好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选题是一篇学术论文能够顺利完成的保障。因此,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论文的选题意义,选题原则,选题思维方法和选题条件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论文;选题
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论文存在参差不齐,重复选题等现象,对同一个时事热点有着大量的论述,有的是将别人的论题稍作修改,其内容却是大同小异如出一辙。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指出当前学术论文写作主要存在"以我观之","以物观之","以道观之"三种情况,这种现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也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完整、准确把握学术论文选题的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应该反映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
李启明教授指出,"'以道观之',要求学者注重从哲学的高度把握客观世界和已有知识,对人对事比别人有更深入的观察、更细心的体会。"[1]马克思主义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这一学科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因此,选题应该反映出学者和学生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2.选题应该反映学科本身研究的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学科自1984年创立以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科系列中已有28年发展的历程,已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科地位。笔者认为,选题应当突出的反映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与环境、地位和作用、任务和内容、途径和方法、组织和评估等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这些基础理论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本身的研究价值之所在。
3.选题应该反映研究能力水平。
选题体现了学者和学生对某一问题的潜心研究和深层思考,所以一个选题能够反映出学者和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领域的理论功底和研究水平。学者和学生首先应该从研习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出发,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思想教育的开展实施过程,对比分析国外思想教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然后深入实践生活,针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冲突,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规律,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恰当位置,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应有作用。
1.价值性原则。
价值性原则要求所选题目必须是有用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作为学术论文如果没有学科理论为支撑,很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应用价值,不能指导实践中发生的问题,那么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就丧失了他的意义,
2创新性原则。
创新性原则要求所选题目需要有新意,有特点,具有开创性。这种创新体现在能够填补学科空白;能够对通说中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对前人的观点有重大的发展与突破;能够体现时代性、民族性、地域性;能够从交叉学科点上寻找问题;老问题能够找出新思路。具体到思想政治教育,像"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在专业内仍旧是争论不休,对于这样的老问题仍有发挥的余地;思想政治教育与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一些交叉部分可以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3.需要性原则。
需要性原则即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写作,不能无病呻吟。学术论文的研究性体现在它的对象是对因时空条件、现实条件变化而产生的问题,立足于这些问题进行的探讨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当前的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元指导思想与多元化思想的冲突给思政学科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应根据新的需要进行选题。
1.胸怀怀疑的态度。
爱因斯坦曾说,发现问题常常比解决问题更重具有实质意义。学术研究亦须有怀疑的态度。对学科内的问题持怀疑态度,才能打破常规发现"通说"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不断创新。
2思维角度多样化。
思维角度应该不拘泥于一处。对多学科的知识应当有所了解,有助于开拓思路,寻找更多的解决方法。思维角度的多样化不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基本分析方法的背离,相反是对它的补充与完善。基本分析方式解决的是思政学科最基本概念、范畴、规律、理论等问题;思维角度多样化则为跨学科,交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3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观察研究传统命题。
每个学科都随着时间和空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在将近30年的发展中,思政专业初步形成了自己学科体系。进入新时期,新形势下一些新理论、新方法对于解决传统命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选择题目时,应该注意这些新理论、新方法观察审视传统命题,以发展和突破前人的传统思维。
1.注重平时积累。
一篇学术论文、一个选题不会不会凭空出现,均是建立在平时大量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积累之上的。学科研究、学术论文撰写的过程是一个认识的发展过程,要想得出较为科学的学术成果,需要尽可能多地占有与学科相关联的外界信息和资料。学术论文撰写不是在搜集材料之后才进行的,应该边搜集材料边思考问题。发现了新的问题和线索,又可以扩大搜集材料的范围。资料是撰写学术论文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数量的资料,学术论文的写作就很难进行。占有资料是一件极其枯燥而烦琐的事情,因为要把与选题相关甚至是与学科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尽可能地拿来,要把与自己的看法相符合与不相符合的材料都搜集起来,并对此进行重新加工,在正反材料的对比中才可能接近所要寻找的学科规律。
2.关注学科发展现状和动态
学科的发展现状很好的展示了学科内的现有的基本理论研究和争议问题的处理,使我们能够清晰的了解自己的位置,避免所选题目已被他人得出研究成果,或者重复他人之言。学科动态展示了本学科前沿领域,有助于我们把握学科的发展方向,使所选题目,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方向性更加清晰明朗。
[1] 朱景文.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笔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杨继成,陈燕春.研究生论文写作教学改革探索[J].教学研究,2006(5):400-402
[3] 南敬实.培养研究生学术写作能力的探讨[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0(6):100-102
浅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论文的选题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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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主义(scientism)被学术界认为是臆造出来的概念,实际上历史上在科学界不曾有过“科学主义”这种东西。现代社会经常提“科学主义”的人一般被认为是不具有基本科学素养的“人文主义者”。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关系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们对当代西方哲学有这样一种流行的看法:似乎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是两种彼此不相容的哲学思潮,而且西方哲学家“不入于杨,则入于墨”,不属于人本主义,即属于科学主义。这种看法既不确切,也不符合实际。
本文将讨论这几个问题:(1)什么是科学主义?(2)什么是人本主义?(3)反人本主义的基本观点;(4)现代西方哲学发展中的主线是什么?
“科学主义”是一个贬义词,是指认识论和科学哲学中的一种思潮或运动。反对把自然科学看做文化中价值最高部分的哲学家把他们所反对的看法称为“科学主义”(scientism),加以贬斥。 但也有些不赞成科学“至高无上”的人不用这个贬义词,而恰当地把这种看法叫做认识论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 )和本体论的自然主义(naturalism)。罗蒂的著作《哲学和自然之镜》(1979年)出版以后,基础主义成为众矢之的。人们纷纷把当代西方哲学的走入死胡同,归咎于笛卡尔首创的基础主义。笛卡尔的论点大致是这样:(一)科学是唯一的知识、永恒的真理。伦理的、美学的和神学的思想都将被科学的进步所排除。接受传统规范的唯一理由不过是,在我们在一切实践领域还没有足够的科学知识的限度内,按照传统规则和基于经验的作法来生活是慎重的。这一点最重要,以下各点可由此直接或间接地推演出来。(二)科学知识的确定性(certainty )在于它以主体中的明白清晰的观念为基础;这是知识的阿基米德点。(三)自然科学之所以是客观实在的正确表象,是由于科学方法的应用。它成了一切知识的标准和范例。(四)当一切知识都成为科学知识之日,就是一切人生问题(包括伦理道德问题)都得到解答之时。(五)所以科学是文化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20世纪的哲学家很少完全接受这些论点。他们首先否认科学是永恒真理,而认为它是猜测的知识(波普)或得到验证的假说(卡尔纳普);科学的合理内容不过是经受住反复检验并且通过和其他竞争假说的比较才暂时被接受的(拉卡托斯);只是整个科学可以说得到了证实,任何个别部分都可能被证伪,但通过内部调整,整个科学仍会被接受(奎因)。否定笛卡尔第一论点的哲学家往往也否定确定性论点;不过不少经验论者仍能以感觉经验的确定性代替理性直觉的确定性。至于否定科学知识可解答一切人生问题的人就更多了。但是,只要当代哲学家继续赞同笛卡尔的表象主义并且相信科学方法,他们就是认识论基础主义者,例如皮尔士、罗素、波普、卡尔纳普、拉卡托斯和奎因都是这样的基础主义者,因此他们的观点被反对派贬斥为科学主义。
人们用“科学主义”一词不仅要贬损认识论基础主义,也要贬损本体论的自然主义,因为自然主义者承认因果律可以说明一切自然、社会、文化现象和人的行动,简言之,一切都在科学说明的范围之内。这样,“科学主义”一词实际上是对基础主义和自然主义的贬称。那么什么是自然主义呢?
自然主义运动是一种形而上学思潮,它所坚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而非本体论的一元论:这种方法论可以同各种本体论(二元论、唯心论、唯物论、有神论、无神论等等)一致。这样自然主义的特征在于否定有任何事物原则上存在于科学说明的范围之外,主张自然界不单是一切自然对象(包括人)的总称,而且是一切自然过程的系统。就其提供科学说明而论,自然界是一个自足的系统,一切过程原则上都可能得到科学的说明。换言之,自然界的一切原则上是可理解的。理性就是贯彻始终地应用自然方法。
自然方法可简单地归结为:(1 )通过辨明所研究对象的自然原因提出说明;(2)检验这个说明的后果;如果假说真会有什么后果呢?真理仅仅是后果问题。自然方法乃是一类自然对象(即人)对其他自然对象进行操作的方式。
自然界可理解的含义:自然界是规律性的,自然方法试图通过研究来确立自然规律。人作为自然对象,同其他自然对象一样受自然规律的支配。构成人的心智和社会生活的自然过程可用自然方法来研究,属于这种方法所发现的自然规律的范围。
一定时期关于世界的知识就是那一时期的科学知识。因为人们相信科学知识是通过严格地和连续不断地应用自然方法获得的。但是对于科学的任何学说仍可进行无穷的检验,因而任何学说都没有最终的确定性,并没有永恒真理。
“科学之外无知识”并不是说:人只通过科学研究同自然界打交道。体验世界有各种方式,但认知地同世界发生关系的方式是科学的。科学方法是唯一的认知方法。自然主义者并不认为只有科学对象是真实的;一切自然对象都同等地真实,科学的描述词汇并不能穷尽自然界的实在性。
整个地说,自然界无道德性,除开它的对象中间包括那具有价值并追求价值的人类这一点之外。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人类不能够约简为任何其他部分,但和其他部分一样,是可以应用自然方法来说明的。只有自然方法,而非某种道德直觉,可提供解释道德争论的钥匙。并且道德理论也同其他科学理论一样,可通过检验后果来决定理论的强弱或是否恰当。
在30—40年代,自然主义流行于美国,其主要代表为杜威、桑塔亚纳(Santayana )和科恩等。 较近时期的代表人物则有纳格尔(E.Nagel)和胡克(S.Hook)。以后自然主义被分析经验论取而代之。但是它提出的“科学方法的连续性”问题,仍为当代争论的焦点。
总而言之,认识论的基础主义,不管是真理性的还是概率性的,本体论的自然主义,不管是唯物的还是唯心的,都不自称为科学主义。科学主义是反对者对它们的贬称。
人本主义至少有两种涵义。在历史上人本主义是14世纪下半期发源于意大利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的哲学和文学运动,它构成现代西方文化的一个要素。人本主义也指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把人看作万物的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任何哲学。
前者是文艺复兴的一个基本方面,当时思想家从这一方面把人重新纳入自然和历史世界中去,并以这个观点来解释人。在这个意义上人本主义是造成17世纪科学革命的基本条件之一,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促使“科学主义”诞生的一个条件。17世纪以来的基础主义和19世纪末期以来的自然主义并不反对文艺复兴的人本主义。历史上的人本主义运动是同超自然信仰和中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相对立的。
撇开历史上的人本主义不谈,我们现在讨论当代的人本主义。
人们通常认为当代人本主义即是“主体哲学”(philosophy ofthe subject)。由于哲学家对“主体”的理解并不一致, 在这个意义上,“人本主义”是多义的。
如果把导源于笛卡尔的“我思”和康德的先验自我的哲学都看作人本主义,那么新康德主义便是人本主义的典型。我们不谈个别新康德主义者是否属于人本主义思潮中的哲学家,整个地说,新康德主义继承康德为科学、尤其自然科学(马堡学派)和文化科学(佛莱堡学派)奠立基础的纲领而努力,他们由以出发的自我是一般的、非经验的和非人格的,与人本主义者所强调的经验自我根本不同。并且新康德主义特别重视科学的价值,这恰恰是“科学主义”的特征,同强调个人价值的人本主义大异其趣。
其次,作为“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的一派,胡塞尔现象学也可以被称为人本主义。他同康德一样以自我为出发点,力求为科学知识奠立基础。不同的是,他求助于“本质直观”,以描述方式进行其构成客观性的工作。早期反心理学主义使他把逻辑结构看作“真理本身”。胡塞尔的“我思”有别于康德,不是非人格的,但客观性的先验奠基所需要的不是一个主体或主体性,却需要多元的、主体间的、原子论般的奠基。难道这样的奠基学说是人本主义的?是的,要是我们把任何“主体哲学”当作人本主义的话。但是人本主义以人的首要性为特征,而胡塞尔则对日常语言和日常生活中的“我”给予现象学“还原”(reduction)。他并不为人的要求作出哲学辩护, 他关心的是要使哲学成为严格的科学。这样看来,唯心主义现象学不属于人本主义范畴。
第三,来源于现象学的“哲学人类学”的舍勒(M.Scheler )的反形式主义价值哲学强调人格是道德行动的中心,似乎同人本主义一致。但人格主义并不令人成为善和恶的尺度。有的人格主义者理解人格主义是人对于被还原为观念或事物层次作出经常性抗议并充分注视当代文化危机的哲学。人格主义旨趣的这种变化使它向人本主义方向靠近。但人格主义者仍然不甚重视个人定立其自身的能力,而更重视个人的善于容纳他人和向一个价值秩序的开放。所以人格主义还不是完全的人本主义。但流行于美国的人格主义或精神主义(spiritualism,以波士顿大学为中心)通常也被叫做人本主义。
第四,我们在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中找到了真正的、完全的人本主义。他的著作《有和无》是把现象学、存在哲学和人本主义冶于一炉的集中体现,是人本主义充分发展的表现。存在主义者断定:“在人的世界、人的主体性世界之外并无其他世界。”存在主义作为典型的人本主义是同自然主义不相容的。
第五,狄尔泰及其后继者的方法论解释学强调社会、人文科学要求对文本(text)或社会历史现象的理解,和自然科学采用一般规律来说明所研究现象显然不同。理解和说明是两种不同的科学方法。但自然主义则坚持科学方法的连续性,包括人在内的一切自然对象与现象都可应用一般规律给予科学说明,认为这才会获得真正的科学知识。这样,方法论解释学同自然主义是对立的。解释学在否认真理确定性这一点上也同认识论基础主义不相容。所以在整个哲学领域内,早期解释学可以说属于人本主义范畴,是同科学主义对立的。
大陆哲学,特别是法国哲学在60年代后期冒出反人本主义思潮,以关于为人本主义奠立基础问题的各种学说代替“主体哲学”。
在著名的德国社会学界的“方法论争论”(Methodenstreit)时期,认识论各派所提问题都以主体—客体的关系为要旨,意识“为客观性奠基”的工作即是这种关系。但海德格尔却指出:真正的基础研究是不能把这种关系作为根本的。基础研究是什么呢?是恢复现已遗忘的“存在”意义的研究。于是“我思”问题的地位降低了,被“存在是什么”问题所取代。当然这个问题是在我们自身之构成、亦即构成那在使用概念表达出存在的意义之前已领悟存在的人这个举动中先被察觉的,但我们之此—存在起初并不是意识到自己的经验主体;它不是笛卡尔、康德和胡塞尔的“我思”。这就是为什么海德格尔把它唤做“此在”—Dasein,不唤做“我”。它在存在中所属层次较之能知主体面对着所思客体的那个层次要低。这个问题海德格尔首先在《图像的时代》这篇论文中提出来,他说“我思故我在”不是一个超时间的或无预先假定的陈述。它是在一定时期作出的,那个时期科学自身作为一个可理解性模式正在出现,这个模式使我们在所构成表象中获得存在的东西(what—is)。
这样,第一个预设便是客观化和表象过程,我们自称通过这个过程取得实在之充分知识乃是一个确定性经验,仅当在这样的客观性中寻找存在者时才出现科学知识的可能性。正是在客观性表象确实可靠的这个经验中我们成为主体。在笛卡尔那里,人成为第一个真正的主体、基础,同时也成为存在者本身所指向的中心。但此事之所以可能,仅仅因为世界已成为呈现在我们眼前的一幅画像,一个形象。海德格尔指出,世界之成为一个形象和人之成为存在者中间的一个主体是同一回事,两个过程是缠在一起的:“世界愈益成为一个形象,人便愈益坚持自己是主体;世界愈益广泛和彻底地可作为被征服者被利用、愈益客观地呈现为对象,人便愈益主观起来,即愈益坚持己见,对世界的反思、世界的理论便愈益变成人的理论,变成人类学;无怪仅仅在世界成为一个形象的地方人本主义的影响日增。 ”〔1 〕海德格尔还在《关于人本主义的书信》(1946年)中谴责任何停留于人这个存在者而不回溯到存在本身的哲学为欠缺基础的哲学。让我们弄清楚海德格尔的反人本主义。他要排除的显然不是对人作为最具价值的存在者的尊重,而是有些思想家要使这种尊重的伦理观附着于其上的主体形而上学。
笛卡尔由“我思”推导出“我在”;事实上,“我在”隐藏于已立为最高主体的“我思”里。但“我在”不再是一个命题,它本身仍是一个问题。因为“我”的意义隐藏着,“我是谁”这一问题最初被掩埋在不确定代名词“一个人”(one)的出现之中, 在直接的自我知识的自命不凡之中,甚至在反思意识的幻象之中。因此,“此在”的分析不停地带着警醒的疑惑态度,不停地发问:“谁在那里?”海德格尔问道:要是“把‘我’作为给定的起点, 万一存在分析( existential analysis)陷入此在本身所设的圈套, 即以它自身的假明显的和假直接的解释的形式出现的圈套,又怎么办?”〔2 〕这种怀疑表明对“谁在那里”这一问题的答复不能具有证据的价值,却只有解释的价值。这个价值本身以怎样解释在那里的这个人同世界以及同他人的关系而定。海德格尔以这种方式破除人本主义,并非为了要破坏伦理和政治赖以确立的基础,而是为了它们在非人类学的土地上更深和更可靠地建立它们的基础。
在法国对人本主义的人类学基础还有另一种攻击,不是从本体论立场发动,而是涉及人文科学中流行的可理解性模式问题。
20 世纪初, 德国哲学家狄尔泰相信适宜于人文科学的理解(understanding)模式同自然科学的说明(explanation)模式是对立的。因为我们所理解的首先是和原则上是以记号表达的他人心灵生活。这样,历史、社会学和语言学中含有的理解只能是我们在日常语言交际中的最初理解的扩充。因此理解是双重主观的,从一个主体到另一个主体。
现今由于语言学、心理分析和结构人类学的辉煌发展,另一种可理解性模式已在人文科学中占领主导地位。依照这种模式,理解不再和说明对立,对人类事实的掌握不再依靠自己或他人的意识。这是现在为哲学结构主义广泛采用的符号学模式(semiological model)。
符号学模式是对主体哲学的挑战,因为它从一个和主体的意向目的完全不同的观点来看意义问题。结构语言学有四个公设。第一个公设是语言和说话的分别;第二个公设是历时性从属于共时性的观点;第三个公设是把语言的实质(语音的和语义的)方面化简为形式的方面。语言被消除了内容,便不过是纯由它们之间的差异来下定义的记号系统。结构主义的任何假说的涵义,在第四个公设中确切地表明了:语言本质上是一个内部依赖关系的自动物(autonomous entity), 即一个结构。〔3〕这最后一个公设可唤做记号系统封闭性公设, 它概括了所有其他公设。这是向现象学提出最大挑战的公设。依照现象学,语言不是一个对象,而是一个媒介,我们用它或通过它使自己朝向实在;对事物有所讲谈,所说的一纵即逝,向它所说的东西流动;它超越自身并在一个指称事物的意向运动中确立自身。依照结构语言学,语言是自给自足的;它的一切差别都是内在的,而且它是先于说话主体的一个系统。这样我们就会明白符号学模式如何使某些哲学家开始走上蓄意反主观主义、反人本主义的方向了。语言自给自足,没有对象,它既不向它会指称的世界开放,也不向会给它注入活力、用它来谈世界的人开放;自我指向和世界指向同时不见了。
正是在这个时候,心理分析同语言学携起手来。它对主体哲学的攻击甚至更为激烈。它的矛头直指笛卡尔自信已给确定性找到牢靠的基础所在。弗洛伊德在构成整个意识场的意义景像下面深挖,暴露出那掩饰我们欲望的幻想与幻觉的作用。这样,说明以意识属性的暂时中止开场。它是不要求约简为意识而要意识被约简掉的反现象学。在他谈论“自我”、“本我”(Id)、“超我”的题目中,主体之被逐出又推进了一步。不仅自我的最深底层(Id)是无意识的,甚至最高层(超我)也是无意识的。换言之,无意识的特征不仅是被压抑的欲望具有的,而且是使来自社会权威(主要是双亲权威)的命令和规则深入我们内心的那个复杂过程本身具有的。
再谈关于语言学和结构人类学的合作,这种方法论重新组合的哲学含义非常重大。要是各种文化现象都被当作符号系统,个人实际经验对于文化现象便像说话主体对于语言现象一样成为不相干的。“人类学把社会生活看做其一切方面有机地相联系的一个系统。……人类学家试图构造模型的时候,基本的动机总是要发现社会生活的一切表现所具有的共同形式。”〔4〕亲属系统在这方面是一个范例。像语言系统一样,它们是心智在无意识层次上设计出的,所以心智并不是心理主体或先验主体特有的东西。在语言、亲属系统和构成社会的其他一切符号系统中工作的心智是同其创造物合为一体的。它就是制度本身,它就是文化。这是客观知识可能性要付出的代价:思想已经在事物中,在社会事实中。我们能够更进一步:如果心是结构,并且结构是在事物中,为什么不说心是一物呢?“既然心也是物,此物的功能在于把其他事物的性质告诉我们。”〔5〕这样, 你就会明白为何斯特劳斯能够这样说:“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把人来构成,而是使人消失。”〔6〕
第四,上述对主体哲学的批评是从共时性的观点来看基础问题,是从历史抽象出来。但对主体哲学的批评亦可以是异时性的:即以不同方式去消除主体之构成世界的奢望,表明它忽视社会、文化系统的历史变迁以及它们的共时性结构。这就是福柯建立知识考古学的宗旨。它指出每一个知识域(叫做episteme)都有连贯的结构。这样在《词语和事物》一书(英译为《事物的秩序》,1970年)中所研究的三种实在事物——生活、工作、语言,它们在知识史的每一时期都构成一个系统,但由一时期到另一时期则是不连续的和变异的,“这些变异如此突然,以致排除知识的连续性和进步的任何观念……我们的现代性(modernity)是崭新的。这样,考古学抛弃历史,同时也否定那保证历史连续性的东西:由先天性构成的人性永恒性。”〔7〕
至于人本身,不过是在短暂的概念系统中一个正在消失的形象,一个有限物,仅在系统唤起他、为他提供根据和给予他特殊地位的那个时限内真正存在。人原是被笛卡尔哲学和人文科学升格为认识论的实体的。考古学认识论对人本主义的批评同海德格尔“世界画像时代”的批评是很近似的。
当今哲学思潮的根本对立是一方为主体哲学,另一方为系统理论。幸而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以这一或那一方式试图避免这种主体和系统之间的矛盾的研究。
第五,首先是在语言学中并且扩展到其他人文科学的对符号学模型的批评。主要受乔姆斯基的影响,结构主义的布拉格学派、日内瓦学派和哥本哈根学派共同构造一个新模型,按照这个转换语法模型,能力(competence)和表现(performance )之间的区别不同于语言和说话之间或系统和过程之间的区别。1965年《句法理论面面观》发表以后,乔姆斯基进一步把能力区分为语法能力和语义能力。一旦考虑到语言的意义方面, 就有了一个较之索绪尔的“说话”丰富得多的言谈(discourse)概念了。 索绪尔的“说话”流于变成所有和任何说话者对语言系统偶然地有所履行。作为言谈基础的单位是语句,它不能还原为语言单位的记号。言谈存在于作出论断的行为,这是不能还原为一个系统的记号中间的差别和反对关系的。它必定要指称某些东西,一个世界,也要指称一个说话者,他使用人称代名词来表示他正在讲话。最后,言谈还提到一个对话者:听众。但不仅说话主体的概念被如此处理,系统哲学使之实体化的讯号系统本身也趋于多样化。所谓说话者有口语能力便意味着他们有能力在信号中间进行辨别,在适当时机在一定情况下选择出适当信号。这样说话者晓得语言模型中的变异、区别和改变。所以言谈理论开辟对说话主体的新探讨。一方面是Jakobson、乔姆斯基的严格的语言学分析,另一方面是语言行为(speech—act )理论的哲学分析都向这一途径会合。这些对言谈的分析要求系统和说话主体概念作出平行的相关的修正。
解释学也指出同一方向。人只有靠解释他的潜藏于文献和文化中的人性记号来理解自己。这一想法要求主体概念的根本变革不亚于文本的变革。一方面解释行为所蕴涵的个人自己的间接理解便否认了建立于“我思”之上的一种哲学的直觉主义,并且证明它自己的意义依赖于它在自身之外所理解的意义。另一方面,文本的理解并不以发现其结构由以组成的那些记号为满足,却以把它所指向的世界的形象、存在的方式显露出来而告终。但这一显露又不过是主体遭到废黜的副本,这主体要兜圈子地经由世界的记号来理解自己。这样解释学圆圈便标明系统概念和主体概念的同时抛弃。
以上各种反人本主义,特别是结构主义,坚持科学和意识形态之间的“认识论断裂”,把人本主义贬谪于意识形态领域。结构主义乃当代科学主义的典型,同人本主义是不相容的。海德格尔的解释学和福柯的后结构主义则既反对人本主义,也反对科学主义。
目前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人本主义同科学理论的两难困境。其一是返回到梅洛庞蒂的立场:重新掌握在较低于任何理论或实际行为的层次上人和世界的契合这个观念。Dufrenne指出:人的哲学必须承认人同世界相关联是人的特权。但依照梅洛庞蒂的最后哲学,人不再是构造一切客观性的主体。在他未曾构成对象之前,他就已受尽世界的折磨。与此相应,论域不再是自足的。“那描述世界的观念外衣,是染着毒血的衣服,所有真理的纤维把它粘附在世界上,仅仅因为世界把自己的量度尺寸给了人,人才会织造出这些服装。”〔8〕这样, 理论系统之不再本身自足,正如人不再是意义的给予者。必须戳穿双方的狂妄自负,才能够找到主体与客体原来的相互关系。
有人提出另一途径:接受人本主义和科学理论之间的整个分离,但并不因而把人本主义贬谪于意识形态领域。这样可以承认一切归于理论、系统,仅仅为了保留最主要的东西:“他人”,他的脸孔,他的言谈。但这被置于总体之外的东西并不是主体哲学的构成性“我思”,它甚至不是“我”而是“你”。并且我的最初出现不是主格的“I”, 而是宾格的“me”,由于同他人靠近而有责任心。既然是这样,形而上学的唯一可能形式便是伦理学。伦理学本身起源于我发现自己处于最易受责难的情况中之时——被当作他人的人质的状态。
这样,当代哲学受对主体哲学的批评所鼓舞,以各种不同方式试图创造性地架桥连接无一个主体的系统和一个没有真理的主体之间的鸿沟;或则放弃以根本改变对立的关系为代价在较高的综合中调合双方的想法,局限于对这种冲突的不能解决的特性进行反思。在这个困境中,人本主义别无选择,不得不承认自身未奠立基础——有如一个赌注或者一个口号。
从上面所述看来,现代西方哲学并非只有黑白分明的“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两条线,而是五光十色,斑驳多彩。以人本主义作中心而论,一方面有当代人本主义所反对的基础主义认识论和自然主义哲学;另一方面有或从本体论或从方法论角度攻击人本主义的各个学派,还有既反对人本主义也反对科学主义的解释学,最后有试图协调主体和世界,从而避免两难处境的新方向。这样单纯地看到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对立,远远不够准确和全面。仅就有较大影响的学派来说,情况是相当复杂的。
但就现代哲学思潮而论,是否有两根或三根主线呢?也许我们习惯上听到的关于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对立是指两根主线的平行发展或相互反对吧?我觉得把各派主张进行分析,从而归结为两种或三种思潮是可行的。但用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来称谓,并且认为两者根本对立、互不相容,便很不恰当。现在略谈这个问题。
现代西方哲学的分野决定于合理性的两个类型或两种模式。其一是批评的、反思的和分析的合理性,其他是思辨的、创新的和综合的合理性。这样,贯穿于西方现代的两大思潮,大致相当于康德谈到的两种哲学。康德就笛卡尔的“我思”问题反复提问四次:什么是我能够知道的?什么是我必须做的?什么是我可以希望的?什么是人?由康德的第一问题导出关于世界的哲学,由其他三个问题导出关于人的哲学。前者对知识进行批评的反思,后者对人的行动作思辨的探索。关于世界的哲学和第一个合理性模式对应,可以叫做“理性和真理的哲学”;关于人的哲学和第二个合理性模式相符,可以叫做“自由和价值的哲学”。这两种哲学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平行发展,是相反相成的两大思潮,是贯穿整个现代哲学史的两根主线。为了解答关于人本主义的争论,现在仅就人的哲学的起源和发展简单地回顾一下。
从笛卡尔提出“我是谁”的问题开始,批评反思的哲学越来越占重要地位;思辨综合的哲学直到19世纪、20世纪之交才逐渐显出其重大意义。
笛卡尔的“我”是普遍的非历史性的主体,“我”是任何地域、任何时间的每个人。真正的现代主体(modern subject)和个人有别。在主体那里,意志代替思维、判断代替概念、行动代替知识成为首要的和中心的能力、力量。这一主体成了万物的尺度,于是当代人本主义诞生了。它来源于人性的本体论研究。
英美分析哲学以研究知识问题为主,其对行动问题、人性问题的研究所用方法亦和知识论类似, 例如语言行为理论和心智哲学(philosophy of mind)。大陆思辨哲学对行动问题的研究方法来源于康德、黑格尔、克尔凯郭尔和尼采,一直延续到胡塞尔的现象学和萨特的存在主义。它所探索的问题是:人的自由必须有何种类型的存在,以便决策和负责任之类的现象成为可能?这是对自由问题的本体论研究。康德首先提出“实践理性批判”的观念:我知道我是自由的,因为我晓得我的责任,反过来说,我能够尽责,因为我是自由的。这是道德的两个基础: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也是对伦理问题的两个研究方法。但当代几乎没有任何哲学家接受康德关于道德律可以约简为空洞的普遍形式这个观点。
现代哲学不仅继承黑格尔对康德形式主义的批判,而且赞同他关于在一般的法律、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环境中恢复道德责任的原位这个主张。这就同时给予自由概念一个具体内容了。于是黑格尔哲学开辟了到现象描述方法的道路。但黑格尔所设想的人是一切实在对之最终都是合理的,正如一切合理性的意义最终是那已成为实在的或即将实现者。对此持异议的是克尔凯郭尔的个人(individuals)。 这抗议的回声直到今天还在哲学核心中间引起共鸣。不过,克尔凯郭尔并不完全抛弃黑格尔的中心观念,即自由之实现是随人的制度之日益丰富而进步的渐进过程。的确,他的人生阶段——美学的、伦理的和宗教的阶段——就是自由的发展阶段,其中每一阶段都呈现自由和价值的某种相互关联。但此一阶段和次一阶段之间欠缺媒介,并不连续。存在主义者由克尔凯郭尔得来的恰恰是这个由必然界域到自由的“飞跃”中所含有的“非理性”因素。
最后,当代哲学继承了尼采按照价值概念对这个问题的表述。尼采由经济学借用这个概念,把它普遍化,以表示一切源出意志的评价活动的东西。价值概念的这个表述并不限于简单地改变一词的用法,因为以评价能力来代替康德的最高命令,尼采就把意志置于一个同指令与遵从完全不同的关联中了。依尼采看,意志远远不是单纯地接受道德律的要求,它创造它自己的评价,并且代表这个权力的中心,实行权力意志的权力。意志的控制权和统治恰恰在于它有能力改变其价值的次序。自此以后,自由与价值的哲学就成为使价值的级别同意志的强弱程度相关的哲学:准确地说,意志哲学的特征在于应用系统怀疑或猜测方法源出于传统形而上学,尤其源出柏拉图主义和____之融合的价值体系,这种方法把一切道德唯心论当做意志薄弱的症候。而尼采的谱系学就是揭穿以所谓“优等的”、“超验的”和精神的主张所掩饰的意志薄弱的特殊方法。因此尼采哲学就以谱系学观点使康德的批判、黑格尔的辩证法和克尔凯郭尔的阶段哲学臻于完善。它不仅加强继承黑格尔的哲学方法的现象学描述性,而且进一步开辟了把这个现象学改造为解释学,换言之,改造为解释的理论的道路。尼采以系统的怀疑回应克尔凯郭尔的个人的呼吁。这样,除现代哲学所依赖的合理性的两个类型之外,还添加两大“例外”(雅斯贝尔斯语)的侵蚀作用。
关于现代西方哲学中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相对立或平分秋色的理解是不恰当的。因为,首先,“科学主义”是贬义词;其次,人本主义一词,上面已经指出,是多义的。但要是对于这两种思潮对立或并行不悖局面有正确理解,所指的应是“理性和真理的哲学”与“自由和价值的哲学”,而非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这才是贯穿整个现代哲学的两大思潮或两根主线。前者可简称知识哲学,后者可简称行动哲学。因为分析的语言哲学和心智哲学可包括在广义的知识哲学之内,而非分析的大陆语言哲学和价值哲学则可包括在广义的行动哲学之内。在知识哲学和行动哲学中都有人本主义和反人本主义思潮。
人本主义既可以同科学主义结合或相容(如实用主义,甚至逻辑实证主义就其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而论并非反人本主义,虽然它反对主体哲学),也可反对科学主义(如存在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反人本主义既可以是典型的科学主义(如结构主义),亦可反对科学主义(如海德格尔和后结构主义)。这一错综复杂表明根本对立或平分秋色论的不恰当。
人本主义和反人本主义的对立、不相容的后果是主体或自我和世界或文化的两分和隔离。这个矛盾的解决和两者原有相互关系的恢复是近来出现的哲学思潮力图解决的问题,这是十分可喜的。这一倾向将会发展为21世纪最重要的哲学思潮。尽管如此,在这种较新思潮中“自我”或主体的意义已经改变, 不复是自笛卡尔到罗素哲学中的主体, 因而17—20世纪前半叶的“现代主体”(福柯语)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1〕海德格尔:《迷路》,Frankfortam Main,1950年版, 第85—86页。
〔2〕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英译本,1967年版,第25节。
〔3〕参见Hjelmslev著《结构语言学》,1970年再版本。
〔4〕〔5〕〔6〕利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17章, 英译本第365页;248页附注;第247页。
〔7〕〔8〕Duffrenne:《论人》,1968年版,第44 —45 页, 第127页。
【浅谈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关系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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